根据《关于做好稳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营人社【2023】58号】)要求,凡具有本市户籍,男:1963 年 10月1日、女:197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
一、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1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 200 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 100 元。
三、办理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内的(男:1963 年 10月1日、女:197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在享受补贴之日前三个月以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享受补贴之日为按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出的法定退休日期前1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定,将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为维护2024年10月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权益,请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于2023年9月22日前到所在社区(村)完成认定工作。在此时段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认定时间请参照前述规定。
四、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同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请承诺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请居民相互转告,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居民携带手续到社区(村)进行登记。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