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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西民发〔2024〕8号 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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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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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西市区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需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后方可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时间

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程序

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2024年3月15日起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平台网址: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template/preLogin.html

(二)年度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被评为3A及以上等级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享受隔年审计的优惠政策,不需要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度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2023年度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社会团体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登记证书(副本)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接受区民政局检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公告。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西市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社会团体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西市区民政局202室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三)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3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年检材料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四)区民政局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社会团体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直接登记、已脱钩的社会团体,提交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4.章程。

七、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于5月15日前作出初审意见。各全区性社会团体要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社会团体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区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3年度未参检的社会团体,将通过西市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三)区民政局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024-12345;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刘鑫,0417-4880010。

(二)办公地点:营口市西市区西华街29号(西市区民政局)。

附件:1.社会团体网上年度检查流程

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社会团体网上年度检查填报指引

一、登录方式

打开浏览器(最好使用搜狗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template/preLogin.html进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点击社会组织用户登录,选择“登录”,即可进入“登录界面”,选择“法人用户”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密码后即可进入系统。未进行法人统一身份认证的点击“注册”,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后即可登录系统。

二、年检流程

1、参检的社会团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年检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业务活动表即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也可由社团自行按照审计报告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出具纸质审计报告书。

2、参检的社会团体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点击点击“年检”--新增2023年报--依次填写(上传)年度检查报告书材料项目内容并保存后,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纸质审计报告书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再次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进入“年检”,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上传至第12项,所有项目填报完成后即可点击右下角“上报”。

3、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初审,对社会团体上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采取电话通知、报送纸质材料。参检单位接到通知后,将纸质的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4、待年检审查结果公布后,参检单位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加盖年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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