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区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西市区民政局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于2024年6月30日以前经区民政局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2025年3月10日起,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平台网址: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template/preLogin.html
(二)年度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4年度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于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登记证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传至年检系统接受区民政局审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公告。年检结论通过西市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202室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区民政局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机构需提交已通过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留复印件)。
4.章程。
七、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4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通过营口市西市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营口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营民发〔2022〕2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其他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024-12345(接通后按2号键,转技术咨询);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417-4880010
(二)办公地点:营口市西市区西华街29号(西市区民政局)。
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年度检查填报指引
一、登录方式
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template/preLogin.html进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点击社会组织用户登录,选择“登录”,即可进入“登录界面”,选择“法人用户”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密码后即可进入系统。未进行法人统一身份认证的点击“注册”,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后即可登录系统。
二、年检流程
1、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年检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业务活动表即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也可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按照审计报告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出具纸质审计报告书。
2、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点击“年检”--新增2024年报--依次填写(上传)年度检查报告书材料项目内容并保存后,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纸质审计报告书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再次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入“年检”,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上传至第9项,所有项目填报完成后即可点击右下角“上报”。
3、区民政局经过初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电话通知,报送纸质材料。参检单位接到通知后,将纸质的年检报告书(含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初审意见)、审计报告书、章程一并报送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202室。
4、待年检审查结果公布后,参检单位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加盖年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