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2﹞07号
申请人:李*鸿,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5月29日,身份证号码:440*************10,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电话:135******69。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高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于2022年7月29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以挂号信(XA18402826944)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举报投诉营口大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星方排”不符合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政府信息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说明需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以纸质回复并加盖机关印章。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为申请人投诉举报营口大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星方排”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份就该投诉举报向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申请人已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时候,营口市正处于疫情最严重的阶段,全区域处于交通管制状态,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及时答复申请人。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以挂号信(XA18402826944)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举报投诉营口大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星方排”不符合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回复政府信息处理结果。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营口市正处于疫情最严重的阶段,全区域处于交通管制状态,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及时答复申请人。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及时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鉴于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4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的处理答复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