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2﹞05号
申请人:张*,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3月22日,身份证号码:370*************17,地址:山东省平阴县**镇庄科村***号,电话:156******25。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高勇,职务:局长。
张瑞对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12315平台投诉事项的结案反馈结果不服,于2022年7月20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复议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事项(投诉编号:1210803002022070322077910),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营口市可俊书店在拼多多售卖的图书,其标题宣传教育部指定必读书目,为虚假宣传。收到后发现其还是盗版书籍。遂于2022年7月03日,在12315平台投诉了营口市可俊书店,要求商家应按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申诉人进行赔付。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05日给予申请人结案反馈“此投诉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结案,细思极恐。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03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营口市可俊书店在拼多多售卖的图书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05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如下:“此投诉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七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版发行违法行为(除知识产权)的投诉应向市委宣传部或拨打电话041712345投诉。” 而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投诉事项做出的答复,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因购买了营口市可俊书店在拼多多售卖的标题宣传为教育部指定必读书目的图书为虚假宣传,且该图书属盗版的书籍。并于2022年7月03日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2022年7月05日被申请人在平台上答复告知申请人:“此投诉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七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版发行违法行为(除知识产权)的投诉应向市委宣传部或拨打电话041712345投诉。”
本机关认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及时告知申请人该种情况的投诉途径,其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告知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