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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西政复决字﹝2023﹞02号 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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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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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3﹞02号

申请人:曹*,性别:男,出生年月:2002年2月,身份证号码:4113252002********,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电话:1767573****。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高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立案情况反馈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上做出的不予立案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上的举报事项依法限期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

3、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神亦保健品专营店)营业执照(营口市神亦百货店)内购买了一款俄罗斯大列巴,商家主要宣传为老干妈肉松。收到货后查看配料表发现并没有肉松只有添加了肉粉松。肉松跟肉粉松营养价值不同,商家拿营养价值高的肉松做宣传,商品却只添加了营养价值过低的肉粉松,属于虚假宣传。后于2023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210803002023022612630691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营口市神亦百货店,没有在实际注册地经营,注册地址不准确,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这一地址在注册地经营,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请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或西市区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就做出结案反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做出结案反馈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为由作出的结案反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中相关规定予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分不清楚《规定》第四十六条中的“中止”与《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终止”,法律意识淡薄,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问题依法重新调查,限期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的行政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2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神亦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一款俄罗斯大列巴,商家宣传为商品是肉松。但是收到货后查看配料表上标注的是肉粉松。肉松和肉粉松营养价值不同,商家用营养价值高的肉松做宣传,商品却只添加营养价值低的肉粉松,属于虚假宣传。”

接到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并于2023年2月28日到营口市西市区金海新苑小区北门市1号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该市场主体,经询问附近的市场主体,均表示不知情,未见过神亦保健品专营店在此处经营,现场也无法与神亦保健品专营店经营者取得联系。

之后执法人员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调取了该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该市场主体名称为营口市神亦

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803MABR9ULL89,投资人为卢玉宗,河南商丘人,通过查询的电话(15532877333)与该市场主体联系,该市场主体表示不在营口,并拒绝参加调解及配合调查。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做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到现场,所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未送达申请人,但将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以更好地解决该消费纠纷。同时,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规定,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举报的过程中程序合法,尽职履责,申请人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请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神亦保健品专营店)营业执照(营口市神亦百货店)内购买了一款俄罗斯大列巴,商家主要宣传为老干妈肉松。收到货后查看配料表发现并没有肉松只有添加了肉粉松。肉松跟肉粉松营养价值不同,商家拿营养价值高的肉松做宣传,商品却只添加了营养价值过低的肉粉松,属于虚假宣传。后于2023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接到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到营口市西市区金海新苑小区北门市1号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该市场主体,通过查询的电话(15532877333)与该市场主体联系,该市场主体表示不在营口,并拒绝参加调解及配合调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做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或向西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并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调取了该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与该市场主体取得联系。该市场主体拒绝参加调解,被申请人做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虽然被申请人作出了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但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举报的过程中程序合法,尽职履责,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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