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性别:男,出生年月:1997年3月,身份证号码:2108021997********,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电话:1800427****。
被申请人:中共营口市西市区委组织部,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65号,法定代表人:冷震(现已变更为李志刚,为申请人书写错误),职务:部长。
宋**对发明社区网格员魏**拒绝受理其申请加入网格群等行为不服,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中共营口市西市区委组织部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做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