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性别:男,出生年月:1997年3月,身份证号码:2108021997********,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电话:1800427****。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和平里58号,法定代表人:周景杰(现已变更为李瑀,为申请人书写错误),职务:队长。
宋**与被申请人因矛盾纠纷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进行长时间逼供画押、威胁恐吓、骚扰虐待、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和作伪证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申请人所申请的事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