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性别:男,出生年月:1997年3月,身份证号码:2102811997********,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电话:1332226****。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陆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5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
3、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履职不到位,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确保法律法规公平、合法、合理、适当性、正当性等正确实施。请在收到被申请人答辩状等材料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便民原则及第三十五条将材料邮寄至书送达地址便于申请人阅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本人投诉营口市西市区大家购百货有限公司售卖过期食品一事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履职不到位,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3.责令其限期重做。
接到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查证,申请人前后共投诉两次。诉求人第一次投诉举报称:诉求人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7月23日在营口市西市区大家购生鲜综合超市购买亲亲原味虾条以及其他食品合计23元,回家食用发现虾条已经过期,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保质期10个月,已经过期多日。投诉编号:1210803002023072349902012。诉求人诉求:过期食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该超市售卖过期产品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重于山,希望对该超市加以严查,对该违法商家严惩,对该违法商家做出行政处罚,给予诉求人本人举报奖励,并书面答复诉求人该案件处理结果。
我局办理情况: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以后,迅速到该店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该店有过期商品和违法行为,该店负责人承认有此商品,但该店负责人不承认该商品是该店售出,怀疑诉求人自行更换该商品,执法人员无法断定此商品是否更换。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将检查内容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规定移交至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队(移交文号:营西市监移【2023】31号),后执法队因诉求人提供证据不足而将此件退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诉求人不能证明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执法人员建议诉求人走司法程序,如诉求人能提供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将按照规定将此投诉移交至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队。
办理结果:执法队因证据不足,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立即将检查结果和执法队处理意见告知诉求人。
诉求人第二次投诉举报称:诉求人因生活需要于 2023年7月23日在营口市西市区大家购生鲜综合超市购买亲亲原味虾条以及其他食品合计23元,回家食用发现虾条已经过期,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保质期10个月,已经过期多日。举报编号:1210803002023072774064448。诉求人诉求:过期食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该超市售卖过期产品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重于山,希望对该超市严查,对该违法商家严惩,对该违法商家做出行政处罚,给予诉求人举报奖励,并书面答复诉求人该案件处理结果。
办理情况: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发现此件和第一次投诉举报所举证一致毫无变化,没有增加具体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因机构改革,该举报件超出我局职权范围,(营办发【2020】14号),我局现已不再承担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工作职能。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规定的不具备处理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应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营口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办理结果:因重复投诉举报,且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因此,我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23年7月23日在营口市西市区大家购生鲜综合超市购买亲亲原味虾条以及其他食品合计23元,回家食用发现虾条已经过期,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前后共投诉两次,举报营口市西市区大家购生鲜综合超市售卖过期产品,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希望对该超市严查,对该违法商家严惩,对该违法商家做出行政处罚,给予诉求人举报奖励,并书面答复诉求人该案件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第一次接到投诉举报(投诉编号:1210803002023072349902012)后,到该店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该店有过期商品和违法行为,该店负责人承认有此商品,但该店负责人不承认该商品是该店售出,怀疑诉求人自行更换该商品,执法人员无法断定此商品是否更换。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将检查内容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规定移交至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队(移交文号:营西市监移【2023】31号),后执法队因诉求人提供证据不足而将此件退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诉求人不能证明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执法人员建议诉求人走司法程序,如诉求人能提供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将按照规定将此投诉移交至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队。执法队因证据不足,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立即将检查结果和执法队处理意见告知诉求人。
被申请人第二次接到投诉举报(举报编号:1210803002023072774064448)后,发现此件和之前一次投诉举报所举证一致毫无变化,没有增加具体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决定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第二次投诉举报和第一次投诉举报所举证内容一致毫无变化,没有增加具体线索,属于重复投诉举报,且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对第二次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