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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3﹞11号

来源: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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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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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性别:男,出生年月:1990年3月,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电话:1762405****。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高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立案情况反馈不服,于2023年8月5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责令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做出的不受理的行政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7月因失眠头痛,遂在京东平台入驻商家“九宇康展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即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购得涉案药品,食用后头疼缓解,后发现需要逐步增加药量才有效,且疑似有成瘾性。经上网查询得知,涉案药店违法网络销售精神类药品(该药含咖啡因、苯巴比妥均为精神类药品,且咖啡因有成瘾性),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应处五万以上罚款,还查到精神类药物之所以严格管控,是因为其有诸多副作用威胁身体健康,然该药店违法网络销售涉案药品,置公众健康于不顾,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且本人轻易从该药店购得涉案药品,未经任何医师药师提醒用药注意事项,食用后极易发生危险,严重威胁本人人身安全,严重侵害本人生命健康权。且数日的食用导致本人异常焦虑烦躁,已对本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遂投诉至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人就此事的投诉后,以“被投诉主体不归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对此本人表示不服,经查涉案企业即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智胜街东23-甲19号”,该地址实为站前区和西市区交界处,且该地址虽冠以“站前区”,但实则却划归“西市区”管辖。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件高德地图截图。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认真调查案件,草率的认定涉案企业不在自己的辖区,这是渎职、是懒政、是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做出的不受理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尽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义务,处理结果草率且不当。该行为有悖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的规定,故理应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鉴于涉案公司的行为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恳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公司从严惩处;但如果涉案公司诚心悔改,本人接受调解协商和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免罚条款,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和办法,且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并不在《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不应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另《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本人投诉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网络销售精神类药品一事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以“被投诉主体不归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后经申请人查询,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智胜街东 23—甲 19号”,该地址位于站前区和西市区交界处,虽然地址为站前区,但实际却划归西市区管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尽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义务,处理结果草率不当。

被申请人要求营口九字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与房屋产权证,许可证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屋产权证也为站前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并无事实依据,请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在京东平台入驻商家“九宇康展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即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购得药品去痛片,因服用后身体不适,后上网查询,认为该药店违法网络销售精神类药品,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求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药品营业许可证与房屋产权证,许可证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屋产权证也为站前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通过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药品营业许可证与房屋产权证显示, 药品营业许可证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营口市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屋产权证也为站前辖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尽职履责,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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