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姓别:男,出生年月:1988年10月,身份证号码:2108031988********,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电话:1500986****。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20号,法定代表人:高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徐**对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网站2023年5月31日发布的《沿海产业基地辽宁华隆重工有限公司‘1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认定“死者徐*本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结论有异议,认为存在认定错误,于2023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调查报告是由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并在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网站发布,西市区政府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该案件应向营口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