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年**月,身份证号码:51292219**********,地址:西市区**********,电话:139********。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市区渤海大街西65号,法定代表人:赫英志,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确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因申请人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出具了《中止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在法定时间补正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并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