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52319**********,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电话:133********。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陆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一)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