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月,身份证号码:21080219**********,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电话:180********。
被申请人:西市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西市区清华北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宋洋,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休等待遇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没有提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通知申请人于10日内补充证据,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