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卜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月,身份证号码:21081119**********,地址:营口市站前区******,电话:156********。
被申请人:西市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市区二道沟村庄林路南6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复议信访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因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