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西市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西政复﹝2024﹞01号

来源:西市区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9

【字号:

分享:

申请人:梁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2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88120**********,地址:广西南宁市**********,电话:187********。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陆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举报部分办理结果案件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6135064945)。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由于被投诉举报的市场主体不在被申请人的辖区范围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于2023年9月28日邮寄至申请人,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该通知书于2023年10月2日签收。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部门办理结果的行为不服,并无事实依据,请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6135064945)。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送达。后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的市场主体不在被申请人的辖区范围内,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3年9月28日邮寄至申请人,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该通知书于2023年10月2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投递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3年9月28日邮寄至申请人,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该通知书于2023年10月2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程序合法,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5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