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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5﹞05号

来源: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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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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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厂,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表人:庄*国,电话:136********。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月光园小区20甲,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职务:中心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申请的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8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补偿申请的答复书;

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地上附属物等进行合理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厂房位于营口市西市区西大庙里*号针织研究所院内,自2009 年,申请人就与营口市针织研究所就涉案厂房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最后一次续租中,租赁期限从2015年9月15 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依法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因根据到辽河城市段整治工程以及辽河护岸工程建设的需要,对营口市针织研究所内的房屋,土地等实施征收,致使申请人工厂于被迫停产停业。此次征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征收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工厂进行评估补偿,并支付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达成协议后,工厂自动搬离租赁房屋。

一、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西市区人民政府将相关征收事宜转接给房屋征收办,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请人具有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作为因政府征收导致设备厂停产停业,

政府征收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工厂进行评估补偿,并支付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的费用,且该补偿标准不应当低于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这才符合政府征收的最终目的:即改善百姓生活,维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合理也不合法

申请人与营口市针织研究所在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依法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因根据到辽河城市段整治工程以及辽河护岸工程建设的需要,对营口市针织研究所内的房屋,土地等实施征收,致使申请人工厂于被迫停产停业。此次征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征收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工厂进行评估补偿,并支付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达成协议后,工厂自动搬离租赁房屋,因此被申请人应该就征收事宜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厂房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西大庙里*号针织研究所院内。2010年西市区动迁办(现西市区房征办)委托营口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企业进行评估测算,总价为33345.4元。

2022年,根据大辽河城市段整治工程建设需要,对营口市工信局下属企业即营口市针织研究地块实施征收,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营口市针织研究所协商后,于7月13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三方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营口市针织研究所负责将院内的租赁户迁出,净地后交于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22年7月15日我单位将征收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完毕。

综上,我单位已对营口市针织研究所整体补偿完毕,申请人提出的征收补偿问题不在我单位受理范围,建议向营口市针织研究所提出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厂房位于营口市西市区西大庙里*号针织研究所院内,申请人与营口市针织研究所于2009年就涉案厂房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9月15日申请人与营口市针织研究所签订续租协议书,租赁期限从2015年9月15 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2010年西市区动迁办(现西市区房征办)委托营口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企业进行评估测算,总价为33345.4元。因大辽河城市段整治工程建设需要,被申请人与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营口市针织研究所三方于2022年7月13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营口市针织研究所负责将院内的租赁户迁出,净地后交于被申请人。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将征收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机关认为:

一、营口市针织研究所是被申请人实施征收地块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被申请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完毕征收补偿款,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负责将院内的租赁户迁出,净地后交于被申请人,基于此事实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申请的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该答复书。

二、根据被申请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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