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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5﹞02号

来源: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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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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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姚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10802************,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小区,电话:156********。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65号,法定代表人:赫英志,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营西人社非工伤认[2024]-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5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西人社非工伤认[2024]-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尽快重新工伤认定,认定申请人为工伤。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4日10时许,申请人在营口市西市区英华小学操场带领学生训练足球时被学生踢出的足球击中头后部,当即出现恶心、头晕等现象,因下午到西市区文教局参加足球比赛的赛前规则制定会议,故一直坚持上班。下午会中14时左右开始出现心跳加快、头晕、不能控制肢体等严重症状,16时左右被120急救中心送至营口市中心医院,经急诊检查确诊为脑出血后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人在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8月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规定,错误地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即错误的行政行为。后经西市区人民法院和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6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在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60日时限以外又超出170日做出了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行政行为,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此反映出了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藐视人民法院,影响行政效率,损害了政府机关公信力,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令申请人在焦虑、失眠中度过,血压无法有效控制、脑出血恢复不佳,精神状态越来越差。故申请西市区司法局责令被申请人做出前文申请人申请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以个人身份向西市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在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的情形属于自身疾病发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送达。

申请人本人不服,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西市区法院判决:“西市区人社局未充分考虑原告申请人病情与工作中头部被外力击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

重新予以调查。”

依据法院判决,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我局与申请人本人沟通,要求其到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与病鉴定”,以此得出结论性意见,即申请人本人头部被足球击中与其基底节出血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劝说其做鉴定的过程中,申请人本人对做“伤与病鉴定”十分抵触,甚至说出“做鉴定是给我挖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跟你们是一家的,肯定偏向你们”等一系列无理取闹的话。

因申请人抗拒做“伤与病鉴定”,为不违反法院要求60

天内重新做出行政决定的判决,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第(五)规定,两名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到英华小学对其本人下达了中止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记录:待

得到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性意见后再恢复工伤认定。

此后,申请人多次到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社局上

访,在于其沟通过程中,我局明确告知在目前现有证据材料

下,没有“伤与病鉴定”的科学结论依据,无法对其做出工

伤认定,并且本人表示暂时无法配合但要求必须马上做出认

定结论,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再次对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综上,我局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在申请人

本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认定工伤的合理合法的过程,没有违反法院的判决。要求申请人做“伤与病鉴定”正是依据法院判决对其病情进行重新调查的过程和手段。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到的理由,说法不成立,我局对其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英华小学工作人员,2022年11月4日上午10点,申请人在英华小学操场上被足球击中头后部,当时感觉头晕恶心,后下午参加学校会议,结束后严重不适,被送往营口市中心医院治疗,出院后于2023年6月28日向西市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西市区人社局于2023年8月9日出具营西人社非工伤认[2023]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申请人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2023)辽0803行初63号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病情与工作中头部被外力击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重新予以调查。由此判决撤销营西人社非工伤认[2023]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之后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伤与病鉴定”这一调查环节出现争议,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配合,无法得出“伤与病鉴定”的科学结论依据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营西人社非工伤认[2024]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营西人社非工伤认[2024]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存在程序瑕疵,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超期,且在重新调查期间与申请人受伤时相隔一段时间的情况下,未按照西市法院判决履行相应职责:“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病情与工作中头部被外力击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西人社非工伤认[2024]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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