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5﹞06号

来源:西市区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5

【字号:

分享:

申请人:**物业服务(营口)有限公司,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电话:183********。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地址:庄林路南6号,法定代表人:迟福庆,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回复的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5年4月25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不予回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确认五矿铂海湾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程序违法应予解散的申请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五矿铂海湾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申请人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发布《通知》,招募业主代表,拟成立五矿铂海湾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2024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公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公布拟筹备组人员名单,公示期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公示期满后,被申请人认定筹备组成立,并于2024年11月11日组织召开了筹备组第一次会议。被申请人组建程序违法、组建行为违法。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具体违法事实及依据如下:

一、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筹备组应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组建完成,即最迟应于2024年7月16日组建完毕。法定期限内未组建,小区内业主已认定该组建行为无效。同年10月18日,距离发通告五个月之后,被申请人突然发布筹备组人员名单,且仅提供了代表的姓名和地址,而忽略了展示代表能力、背景及选举详情等关键内容。这种不全面的公示方式,直接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使得业主无法充分了解并评估代表是否具备为集体效力的能力和诚意。业主纷纷找到申请人,不认可该行为的效力,申请人受业主要求于发布当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异议书》,提出组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予理会。

二、筹备组成立后,被申请人并未将筹备组成立的信息进行公告接受业主异议,而是自行认定其成立,该行为违反《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筹备组成立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的规定。没有七日的异议期,不具有公信力。致使小区业主不知道已经成立了筹备组,更不知晓筹备组成员名单。《关于公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的内容为是对拟筹备组人员名单的公示,并不具有确定性,被申请人不经公示默认筹备组成立及筹备组组成人员的行为,侵犯业主知情权,致使广大业主无从行使权力。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异议书》,被申请人未予理会。

三、筹备组成员不具备成为业主代表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筹备组成员的资格有明确要求,筹备组成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筹备组成员应按时交纳物业费。但被申请人默认的筹备组成员名单中,部分业主代表长期拖欠物业费,导致申请人收取物业费均需通过诉讼途径胜诉后依靠法院强制划拨才能收取,浪费司法资源。且部分代表存在违建行为,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广大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坚决不认可,多次向申请人反应,申请人与筹备组成员之一于2024年12月13日共同向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函》,被申请人未予理会。

四、被申请人组建筹备组后放任其筹建行为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组正式成立工作前,街道办事处需要对筹备组成员应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但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指导及培训行为。导致筹备组私自联合多名非筹备组闲散人员于2024年11月23日上午9点开始,在小区各出入口悬挂条幅、拉扯小区业主行人、拦截车辆敲车窗,在小区停放的车辆上、业主入户门上粘贴、插放宣传单,宣传业委会相关信息。对小区的公共秩序造成极大影响,骚扰业主正常生活。且传单内容多处体现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有恶意诋毁之嫌,侵犯物业公司名誉。筹备组行为遭到多名小区业主向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无奈最后只能报警由警察制止了筹备组行为。申请人针对该事实于2024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异议书》,被申请人未予理会。

五、筹备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在组成之日起6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该筹备组2024年10月25日成立(实际成立日期,但违反法定程序),至今已经半年,没有任何行为,已没有资格和能力代表业主从事组建工作,影响广大业主利益。被申请人应解散该筹备组,重新组建能代表全体业主的筹备组。2025年1月6日,申请人及广大业主请求筹备组成员之一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信》,表达广大业主诉求,但被申请人仍未予理会。

2025年4月14日,申请人再次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组建筹备组程序违法,确定筹备组解散,并请求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三个工作内回复,但被申请人依然不予理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履行其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诉求应当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诉求置之不理,如此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小区广大业主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对物业公司的申请不予回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违法的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指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人请求全文都没有提到办事处对其公司造成任何权益侵犯,所以此法条不能做为其提交请求的法律依据。

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更换。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条例明确规定筹备组所有工作代表全体业主,业主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人是小区物业的管理公司,不能代表小区业主。它不具备干预办事处行政行为的权利,无权监督指导五矿铂海湾小区依法成立筹备组,其没有向办事处提出解散的主体资格,因此,该物业公司所提出的第二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三、根据应五矿铂海湾小区业主申请,办事处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8.19.20.21.22条有关规定,办事处监督指导拟成立五矿铂海湾业主大会筹备组。因此,对筹备组的有关人员作出了具体要求和培训,并通知其在5月24日至6月3日予以报名。此公示期为5月17日至5月23日,公示贴在小区北门和西门公示栏。报名结束后经办事处审核后认为报名人员符合法定要件,之后办事处将报名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并注明公示期从10月23日至10月29日止,该公示方式、时间、结果全部符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办事处在监督指导筹备组成立过程中依法依规。公示期间小区业主如果对公示人员有异议,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办事处提出,办事处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对筹备组有异议的资料,所以公示期后筹备组依法成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筹备组解散的法定条件为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没有行政强制解散的法律事项。

四、物业公司在筹备组成立后没有在60日内完成业主大会的召开,其主要内容为:《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条例明确这些资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清晰表述这些是“必要”的资料。但2024年6月14日办事处向五矿铂海湾小区建设单位发现通知要求开发单位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加盖公章)、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筹备组建设单位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并要求开发单位接到通知后于3日内持上述资料到社区递交。9月底建设单位递交了相关材料。2024年10月29日筹备组公示结束,2024年11月12日筹备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筹备组一直到2025年4月28日才确定投票权数和筹备组审议的三个材料。我办认为建设单位未提供材料的79天不能作为超期的相关规定,但是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4月28 日已经超出申请后六十日召开业主大会的期限。

五、第一次开发商将《清册》交办事处后,办事处将清册转交筹备组,筹备组在统计时发现清册通讯方式缺失,通讯号码不完整,因此又另行通知开发商补齐清册响应信息。在开发商补齐信息后我办事处于2025年3月24日将《清册》交付筹备组,此时已临界成立后的60日,此时间段根本无法完成统计、通知、送达、公示等系列法定程序,因此造成筹备组 60日内没有完成业主大会的召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0月18日、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异议书》,于2024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函》,2025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筹备组成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解散。被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18日接到申请人对于五矿铂海湾筹备组组成违法的异议书,被申请人咨询筹备组是否收到业主对筹备组工作的异议,答复是没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和申请均未予回复。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是对被申请人不予回复的不作为行为申请复议,申请人先后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异议书》《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组建筹备组程序违法,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多次提出的申请均未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二种情况:一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被申请人在两种情况下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不予回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对申请人请求确认五矿铂海湾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程序违法应予解散的申请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3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