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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5﹞07号

来源: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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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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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性别:男,出生年月:1979年**月,身份证号码:2108811979********,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电话:137********。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20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在2025年3月7日在九宇康展得胜路店给我媳妇购买了带有 OTC标志非处方的宏济堂阿胶加工熬制后,拿回家给媳妇吃完事肚子不舒服,并且在九宇康展橱窗条幅写的免费加工熬制,请相关领导给我个合理的解释,条幅没有便民服务,何为便民服务,这个便民服务有相关法律规定吗?其实所谓的便民服务其实我觉得是敷衍我,我认为该药店没有生产加工带有OTC标志的阿胶添加到食品的资质,该药店员工在熬制过程中不知道添加了什么辅料,添加到带有OTC标志的阿胶然后我在网上查询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药品中不得添加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阿胶属于药食同源物质,但带有OTC标识的阿胶是经过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其生产、销售和使用都是受到严格监管,不能随意添加到食品了里,该阿胶不是食品也不是保健品是带有OTC的药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额进行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进行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如市场局认为该商家违法情节轻微,本人要求市场局执法大队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后续用于诉讼,并且要求市场局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要求市场局对商家进行查处,要求依法赔偿消费者解决此问题)。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在九宇康展药店购买阿胶食用后出现呕吐现象的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信后,高度重视,依法进行办理,经核查,该药店提供的阿胶手续齐备,随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药店方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由于后续处理超出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依据营办发(2020)14号的规定,应由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处理、回复,被申请人将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至市执法队,待市执法队调查、处理后,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14日依据市执法队给出的调查结果,对投诉人给予“不予立案”的回复。作出不予立案的机关为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申请的复议主体错误,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在九宇康展药店购买阿胶食用后出现呕吐现象的投诉,经核查调解相关工作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至市执法队。经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对申请人给予“不予立案”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信后,依法进行了核查、调解、上报线索等相关工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举报的过程程序合法,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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