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安,性别:男,出生年月:2022年**月,身份证号码:3702852002********,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夏格庄镇梦鲤大街,电话:171********。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23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本人2024年4月25日在西市区华芝堂大药房,购买中药饮片炮山甲片,通草,路路通等中药共消费1098元,依据《中国药典》2015,268页炮山甲性状,以及《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1242号)第二款,由其安排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规格包装的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和其他重要产品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事宜。上述产品须加载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其中中药饮片限定使用3克、5克、6克、9克、10克5种统一规格包装,在每一规格包装的外包装上加载标识;而本人购买的中药饮片无任何标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98条劣药的定义第三款未标明或者更改的有效期的药品,第四款,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然后通过书信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挂号信编码XA50862318621为物流显示5月6日签收,至今未告知投诉举报信是否受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签收到今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投诉事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
被申请人称:投诉人于 2025年5月6日寄出投诉信,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信后,高度重视,依法进行办理,并于2025年6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答复意见,申请人于6月9日已接到该回复。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不存在复议人所说的“不予回复”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核查调解相关工作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营西市监药终调【2025】第10号),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邮政物流底单查询显示,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9日本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信后,依法进行了核查、调解等相关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举报的过程程序合法,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