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营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营政发【2012】4号),做好2024年度廉租房分配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分配实施方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于莉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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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镜湖西路68号(西市区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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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4年4月12日
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分配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派房源
分派房源均为往年放弃或清(腾)退的住房(无新房源),根据《营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由廉租房租赁补贴户依次补进。房源不足,不再另行增加。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使用对象为现有廉租房租赁补贴户。
民政供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及扶养人、精神残疾病人、智力残疾、70周岁以上孤老家庭及未满18周岁的孤儿,不安排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轮候排队原则;坚持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原则。
下列特殊困难家庭轮候排队时可优先照顾:
1、特困家庭。即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家庭;
2、重残家庭。即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听力和语言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
3、大病家庭。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必须符合城镇最低收入标准)。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5、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住房的;
6、动迁前拥有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动迁后私有住房、公有住房货币安置的;
7、现与父母、子女同住且人均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证明;
3、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及社区街道出具的家庭是否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证明;
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或借住证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出具的住房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显示的住所的住房情况证明或说明;
5、残疾、患重大疾病等有效证件;
6、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具有领养关系的);
(二)社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要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访问邻里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针对调查情况,形成综合证明材料,调查人和负责人签字、加盖社区公章。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后,填写《西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社区负责人、经办人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街道办事处。
社区入户调查率要到达100%。
(三)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审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负责人、经办人在社区综合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区廉租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
办事处审核率要达到100%。
(四)区廉租办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等部门进行申请户是否享受低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具备申报条件后建立住房档案。
(五)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一次性取消资格,区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由区廉租办上报市住房保障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廉租办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予以登记,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住房档案、审批表及汇总表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式及程序
(一)区廉租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区内轮候的租赁补贴保障户依据先后进入轮候的时间顺序进行房源安置。
(二)楼号安置可采取摇号方式,摇号时要考虑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相对应。
(三)重残、大病、孤老等行动特殊困难的人群,可优先照顾安置低楼层住房,要严格审查,并予以公示。
(四)对已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资格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七、廉租住房办理入住程序
(一)承租人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廉租住房使用证》。
(二)承租人办理入住时,应缴纳房租、物业费等。
(三)承租人持《廉租房使用证》,到物业公司领取房屋钥匙。
八、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不予补偿。
(三)承租人应按期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廉租房租金由租户到所辖社区缴纳,如遇特殊困难群体,可由社区代收代缴。
九、保障措施
(一)区廉租办、办事处、社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层层落实责任。
(二)区廉租办、办事处、社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营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本方案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如有情况不实,弄虚作假或有投诉、举报等现象发生的,若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层层追究责任;承租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三)区廉租办要加强对各办事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区廉租办、办事处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性操作,真正使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