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对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确认,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名单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1.营口市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2.营口市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营口市西市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4.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
7.营口市西市区司法局
8.营口市西市区财政局
9.营口市西市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10.营口市西市区统计局
11.营口市西市区卫生健康局
12.营口市西市区审计局
13.营口市西市区农业农村局
14.营口市西市区商务局
15.营口市西市区行政审批局
16.营口市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
1.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2.西市区综合执法中心
本通知发布后,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发现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立即纠正。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执法无效;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未履行委托执法程序擅自开展委托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承接该职能的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并完善相关审核确认手续。
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市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