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防汛应急预案
颁布日期:2023年1月9日
关于印发西市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现将修订后的《营口市西市区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洪涝灾害突发事件,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西市提供保障,特编制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坚决落实责任制,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台风及风暴潮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
1.5.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5.3属地负责,部门协同。防汛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4 防汛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1.5.5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6社会参与,军地联动。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平战结合,资源结合,军民融合、专常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西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防汛的攻坚任务。
1.5.7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灾害的发展和防汛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5.8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避险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5.9 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6工作目标
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扎实推进防汛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区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
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组成。
2.1.3区防汛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防汛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副区长与区人武部政委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西市公安分局反恐专员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区政府办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西市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西市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西市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2.1.4街道防汛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办事处防汛指挥部,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指挥长,在上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街防指办公室设立在各个街道办事处。
2.1.5聘请专家组
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聘请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专家组由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汛情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 防汛救灾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职责分工
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洪水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2.2.1区防汛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监督实施大辽河等相关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汛情、工情、灾情;根据汛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指导各级防指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区防指指挥长职责:负责指挥全区防汛减灾全面工作。当预测需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主持会商,指挥防汛减灾工作。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区防汛减灾工作。当预测需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协助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防汛减灾工作。
区防指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做好全区防汛减灾工作,组织协调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防指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
2.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西市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河长制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区防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工作。负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并向区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协调指导台风、洪涝灾害防御和城市防洪工作,负责编制区级防汛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街道防汛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掌握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为防洪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区级防汛物资的购置、储备、管理和调拨,指导、监督全区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负责防汛资金计划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防汛专项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防汛指挥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全区防汛评估工作。
2.2.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险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教育文化旅游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 A 级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电力部门,开展应急通信指挥保障及抢修有关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西市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协助水利部门的工作队伍尽快抵达灾区开展水文信息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区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负责指导西市区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排水防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我区供水的相关工作。
区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等有效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灾区的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综合协调。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西市武装部、西市消防大队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及损失评估,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督促、指导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区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水利局: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全区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全区防汛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督促区政府完成水利安全度汛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完成区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因灾致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的防风暴潮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西市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西市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及波及范围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水质应急监视监测,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指导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区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西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协调消防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
区武装部:负责组建区本级防汛抢险抗灾突击队,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其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的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2.2.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内设工作组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预案启动后,由区防汛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受灾区域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受灾区域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受灾地街道、有关部门、参与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指挥各小组开展救援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 18 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区防办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牵头组织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的 9 个职能工作组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职责:负责传达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负责审核区领导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方案及材料,审核区防指印发区领导讲话文件;负责审核区领导检查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西市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
职责:区应急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区武装部负责组建区本级防汛抢险抗灾突击队,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其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西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协调消防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区水利局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的防风避险及抢险救援工作。区工信局指导协调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害地区第一时间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区内医护队伍、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按要求上报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工信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指挥保障及抢修有关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
职责:区发改局负责煤、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综合协调。区应急局负责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调拨。区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区工信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和保障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灾害发生后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西市分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协调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8)核灾救灾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同
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区发改局煤、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综合协调。区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供排水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9)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区水利局
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报道线索。
(二) 专业支撑组负责组织的 9 个职能工作组
(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区水利局
职责:负责全区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汇报全区雨情、水情、及气象灾害等级信息;负责开展洪水分析预报和预警工作。
(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区水利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按时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4)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西市分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城市供水防涝组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
职责: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方案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水防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排水防涝、抢险工作。
(6)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沿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文化旅游局
职责:负责指导区直学校(幼儿园)和协调各级各类学校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8)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文化旅游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
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9)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区水利局
职责:组织、协调水工程调度;及时掌握辖区城市供水情况,协调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2.2.5街道防汛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街道范围内的防汛工作。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的防汛预案,对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人员进行防洪安全知识宣传,汛前进行各类水利工程设施检查并及时处理,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组织抢险民兵、群众队伍,组织 抢险物资、机械,出现险情及时转移群众并对灾民进行安置等工作
3.预防及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防汛信息的收集、监测、预警按统一渠道,分级、分区域、分专业的 原则实施。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对我区防汛信息进行监测、 收集、核实、上报和管理。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政府应当对气象部门发布的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重大气象、水文灾害等报告进行会商研讨,并及时下发给区防汛指挥部和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应负责进行水情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要对水雨情、塘坝、河道、地下水状况进行监测统计;监测西市地区实时墒情,并结合天气预报预测未来5~7天的墒情发展趋势,定期报送区防汛指挥部。
3.1.2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1)堤防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险情信息包括堤防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洪水影响区域、已采取的临时措施、抢护方案以及处置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①当河流发生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拦河闸坝泄水时,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在泄水前48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泄水,市管河流主要河段需经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应急部门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各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建设。区、街道两级防汛指挥部每年要根据人事变动调整指挥部成员,并按管理权限上报。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和街道,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区防汛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区水利局应积极与市水利、水文部门沟通,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区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区水利局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2.4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及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监测及预警预报信息,区防办应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路径、风雨影响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应及早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防汛指挥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受台风影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区水利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闸坝、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1)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
(2)各类洪水风险图应按编制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为主动应对洪涝灾害,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街道级各类防汛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街道的防汛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按规定审批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2)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区防指界定区级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3)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急处置。
(4)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方面的工作。
(6)洪涝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2.1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大辽河或两条以上小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辽河发生重大险情,城区段极有可能发生溃坝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小型河流重要河段或街道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5)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4.2.2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气象红色预警
(2)大辽河或两条以上小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3)大辽河发生险情,一般河段极有可能发生溃坝
(4)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5)小型河流主要河段及街道一般防洪堤发生决口;
(6)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4.2.3Ⅲ级预警
(1)气象橙色预警
(2)两条以上小型河流发生中洪水
(3)小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重点河道工险段等发生重大险情;
(4)区内某个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5)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4.2.4Ⅳ级应急响应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一般),启动Ⅳ级响应行动。
(1)气象黄色预警
(2)一条小型河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3)小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4)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Ⅰ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区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指,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指每天发布汛情通报,通报汛情及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区防办职能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4.3.2Ⅱ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定期发布汛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防办职能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4.3.3Ⅲ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办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3.4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4.4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河流洪水
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必要时按预案逃避险路线及 时转移群众。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4.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按预案转移群众及财产,加强巡查,严密布防。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3风暴潮灾害
(1)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台风应急预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事发地区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布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2) 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闸进行河流洪水调度运行;巡堤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4)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落实应急措施。
(5)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 及时转移;应组织对食盐、渔业产品抢收抢护;对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通信设施损坏, 要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区树木、广告牌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应组织医疗队 集结待命。
(6) 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7)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 防台风行动情况。
4.4.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事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和区防汛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区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5信息报送和处理
4.5.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情况紧急时,同时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报。
4.5.4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6指挥和调度
4.6.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情况。
4.6.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区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抢险救灾
4.7.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4.7.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抢护应执行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并由消防救援支队、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及其他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等实施。
4.7.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指各成员单位或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上级政府或指挥机构协调驻营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8.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8.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8.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因之引发疫情。
4.9社会力量建设与参与
4.9.1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模拟战区划分、分级梯队响应、全域全程覆盖、动态精准救援”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应急资源,不断优化救援队伍力量编成,分类建立统一规范的抗洪抢险专业救援队伍,积极推进防汛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4.9.2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9.3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0信息发布
4.10.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防汛抗旱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0.2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0.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应急结束
4.11.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4.11.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水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义务。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救灾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驻营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督促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4)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指挥部协商调动。
(5)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防汛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营口警备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营口军区有关指示、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区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停电等的应急保障措施,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危险地区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期间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区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区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区级防汛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物资,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1)区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区自有防汛储备物资,在不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市级申请调用其他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区级或防汛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所需资金,按照西市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的资金需要。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5.3技术保障
(1)完善全区各级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相关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区防汛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小型号河流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小型河流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小型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完善区防汛指挥部与各街道和市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和完善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加大洪水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的科技水平。
(9)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区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设防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练
(1)区、街道两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和紧急避险人员,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筹集下拨救灾款物,协调、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工作。
6.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4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的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的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工作评价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对防汛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防汛预案实施效益评估结果,对防汛预案加以修订和完善;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外流域面积)大于5000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西市区有1条河流,为大辽河;
小型河流: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为小型河流,西市区主要小型河流有民兴河、咸水河、淤泥河、大旱河、大清河北支等。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洪水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洪水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干旱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干旱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及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及相关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紧急防汛期:当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地方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洪抢险而确定的一段时间称为紧急防汛期。
紧急抗旱期: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旱减灾而确定的一段时间称为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区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本级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