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XSQ-YA-01-2023
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A版)
颁布日期:2023年1月9日
关于印发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现将修订后的《营口市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特制定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5]第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31号;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
(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
(10)《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
(13)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16)《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7)《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3号;
(18)《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7号;
(19)《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0号;
(20)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7]5号;
(21)《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响应要求》(GB/T37228-2018);
(22)《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预警颜色指南》(GB/T37228-2018);
(23)《公共安全 大规模疏散 规划指南》(GB/T35047-2018);
(24)《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事故风险分析与分级
1.3.1风险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事件。
按照突发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5)公共安全事件。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当人多聚集时,易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比如踩踏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事故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区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授权事发地安委会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市中心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市区所属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国家安全及相关法律规定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预案体系
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并与之衔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2)西市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或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并报市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办备案。
(3)西市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是相关部门根据《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办备案。
(4)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图如下:

图1-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图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由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委办局成员单位、各街道及有关部门组成,区应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下设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机构、 部门应急机构、基层应急机构、专家组。

图1-2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图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一般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协调制订(起草)本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支援,并在市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3 应急值守机构
区总值班室、各牵头部门(单位)值班室、各街道值班室、基层单位(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值班室组成全区应急值守工作体系。区总值班室是全区突发事件信息传递枢纽,坚持24小时值守工作制度,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综合、上报下传、指挥调度。区总值班室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负责对全区各单位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坚持落实定期考评制度,提高全区应急值守工作水平。各牵头部门(单位)值班室、各街道值班室、基层单位要加强值班室软、硬件建设,配足配强值守工作人员,提高应急值守工作效率。
2.4 部门应急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5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街道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
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专(兼)职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基层政府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6专家组
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参与应急方法的论证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应负责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本区应当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7)我区有大型商超,当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时,易发生踩踏事故,需要工作人员、警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路线。
3.2预警监测与报告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级别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各街道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3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提出预警建议。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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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 |
预警颜色 |
预警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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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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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预判为重大事故,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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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预判为较大事故,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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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预判为一般事故,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 |
3.4预警发布与解除
3.4.1预警发布
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Ⅳ级预警信息,经区应急局确认后报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予以发布,并同时上报市应急局。
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信息,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报市应急局,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发布。
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政府网站统一发布,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本区的预警信息,区相对应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腾讯TIPS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2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消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和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4.3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接警与处理
4.1.1事故报告程序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上级应急局或直接越级上报区应急局,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应急局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1.2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3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6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应急局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90分钟。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45分钟。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区应急局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应急局报告情况。
发生重、特大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局;事件处置过程中,每隔1小时向区应急局电话报告一次处置情况;事件处置完毕后3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处置情况;事件当日未解决的,每日下午16时以续报形式向区应急局书面报告当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局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30分钟。特殊情况下,区应急局在向市应急局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应急厅(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后续报到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4.2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Ⅰ级事故)、Ⅱ级响应(Ⅱ级事故)、Ⅲ级响应(Ⅲ级事故)、Ⅳ级响应(Ⅳ级事故)。
4.3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安委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安委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事发地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或启动区级专项预案。由事发地相关部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全权负责处置。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市安委会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负责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安委会。
4.4响应流程

4.5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或事件主管单位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安委会发出请求,由市安委会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6指挥与协调
(1)各个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区政府要指导各个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办事处的,由区政府负责指挥处置。
(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区政府立即请求市政府支援。
(3)需要由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街道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7应急处置
4.7.1处置要求
(1)事发区域要立即组织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区域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区域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区域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区安委会报告。
4.7.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4.7.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告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务、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城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合、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侠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相关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必要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4.8扩大应急与社会力量参与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营口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安委会的名义,适时联系驻营相关单位、警备区、武警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辽宁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支持时,市安委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辽宁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市安委会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
(1)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4.8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当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区外事办、区委统战部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4.9响应终止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東。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東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区各专项指挥部、街镇、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报请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做出应急结東的决定。
(3)较大突发事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市安委办宣布应急结束。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東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東消息。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1)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相关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同时,组织慈善机构、公益性团体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5)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
5.3总结评估
区政府及事发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应急保障
区政府及各级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水旱、气象、地震和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专业应急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区部队、武装部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由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请求支援。主要承担本区抗灾枚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止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社会应急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信息收集、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遇灾时积极采取自救互救和辅助救援行动。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资金保障
(1)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要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保障。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3)发生造成人员及经济、社会损失巨大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精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
6.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卫健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负责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3)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根据区安委会、相关部门和各街镇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由区民政局、区商务局指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确保捻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紧急供应。
(4)各相关部门、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2)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和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3)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6.5基本生活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和西市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交通运输保障
(1)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与市交警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区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7人员防护保障
(1)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8避难场所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程度,按照国家、省和营口市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划定人防工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安委办备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6.9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牵头协调区内电信运营商,区委宣传部、区指挥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站前公安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保障通信和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10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装部、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指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11科技支撑保障
(1)由区应急局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本区建立互联互通的区、街道两级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12气象服务保障
及时跟踪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监测和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与市气象局沟通,请求其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局部天气和气象预测预警服务支援。
7监督管理
7.1培训
(1)区应急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局组织开展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群团工作相关部门会同区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2预案演练
(1)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区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本区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本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7.3管理修订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宣传教育
(1)区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充分利用“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教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要通过编制发布各类预案简本,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宣传有关应急管理法规、规章,普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参与防灾减灾的互动局面,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本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5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6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附件8.1行政区域图


附件8.2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
|
机构 |
职务 |
所在部门 |
姓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西 市 区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
总指挥 |
区委书记 |
韩丹根 |
0417-48xxxxx |
13xxxxxxxxx |
|
副总指挥 |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
赖文斌 |
0417-48xxxxx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应急管理局 |
杨振国 |
0417-4881201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政府办 |
高淼 |
0417-44880622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委组织部 |
张朝宁 |
0417-4880203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委宣传部 |
王晖 |
0417-44880610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崔永刚 |
0417-4880311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总工会 |
高淼 |
0417-4880118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公安分局 |
王国鹏 |
0417-4833088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司法局 |
乔洪海 |
0417-4881699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姜鹏 |
0417-4830779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住建局 |
李吉辰 |
0417-3282601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农业农村局 |
苗甫 |
0417-4880369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卫健局 |
苗岩 |
0417-4881159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发改局 |
续军 |
0417-4880325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科学技术局 |
李佳伦 |
0417-4881136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审计局 |
石英 |
0417-4880211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自然资源局 |
许守杰 |
0417-4852130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生态环境局西市分局 |
胡永新 |
0417-4880306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商务局 |
张雪莹 |
0417-4880366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郭金英 |
0417-4893601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财政局 |
张久一 |
0417-3293701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人社局 |
窦玉敏 |
0417-4881208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民政局 |
李娜 |
0417-4880001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勇 |
0417-4836026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西市交警大队 |
于勇 |
-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区武装部 |
徐瑞明 |
0417-4893198 |
13xxxxxxxxx |
|
|
成员 |
蓝天救援大队 |
韩锐 |
- |
13xxxxxxxxx |
|
|
指挥部办公室 |
主任 |
区应急管理局 |
杨振国 |
0417-4881201 |
13xxxxxxxxx |
负责人:
日期:
附件8.3应急物资装备
|
序号 |
所属单位 |
应急物资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武装部 |
无线通讯设备 |
7套 |
0417-4881198 |
|
2 |
武装部 |
冲锋艘 |
2只 |
0417-4881198 |
|
3 |
武装部 |
发电机 |
3台 |
0417-4881198 |
|
4 |
武装部 |
强光手电 |
10台 |
0417-4881198 |
|
5 |
武装部 |
帐篷 |
8顶 |
0417-4881198 |
|
6 |
武装部 |
铁锹 |
74把 |
0417-4881198 |
|
7 |
武装部 |
编织袋 |
4800个 |
0417-4881198 |
|
8 |
武装部 |
雨衣7 |
7套 |
0417-4881198 |
|
9 |
武装部 |
手电 |
20个 |
0417-4881198 |
|
10 |
武装部 |
担架 |
5副 |
0417-4881198 |
|
11 |
武装部 |
扩音器 |
1个 |
0417-4881198 |
|
12 |
住建局 |
雨衣 |
120套 |
0417-4881198 |
|
13 |
住建局 |
雨鞋 |
40双 |
0417-4881198 |
|
14 |
住建局 |
雨伞 |
60把 |
0417-4881198 |
|
15 |
住建局 |
手电 |
115个 |
0417-4881198 |
|
16 |
住建局 |
编织袋 |
14包 |
0417-4881198 |
|
17 |
住建局 |
头灯 |
9个 |
0417-4881198 |
|
18 |
住建局 |
反光衣 |
50件 |
0417-4881198 |
|
19 |
住建局 |
胶皮手套 |
118副 |
0417-4881198 |
|
20 |
住建局 |
五金组合工具 |
5套 |
0417-4881198 |
|
21 |
住建局 |
铁锹 |
69把 |
0417-4881198 |
|
22 |
住建局 |
旗杆 |
100根 |
0417-4881198 |
|
23 |
住建局 |
折叠床 |
21张 |
0417-4881198 |
|
24 |
住建局 |
应急救援包 |
2个 |
0417-4881198 |
|
25 |
住建局 |
抛投器 |
1个 |
0417-4881198 |
|
26 |
住建局 |
水上救援浮漂 |
20个 |
0417-4881198 |
|
27 |
住建局 |
测绘仪器 |
4台 |
0417-4881198 |
|
28 |
住建局 |
救生衣 |
142件 |
0417-4881198 |
|
29 |
住建局 |
撬棍 |
14根 |
0417-4881198 |
|
30 |
住建局 |
锁器扣 |
20个 |
0417-4881198 |
|
31 |
住建局 |
绳子 |
2000米 |
0417-4881198 |
|
32 |
住建局 |
镐 |
28把 |
0417-4881198 |
|
33 |
住建局 |
安全带 |
10个 |
0417-4881198 |
|
34 |
住建局 |
发电机 |
5台 |
0417-4881198 |
|
35 |
住建局 |
水泵 |
4台 |
0417-4881198 |
|
36 |
住建局 |
电缆 |
190米 |
0417-4881198 |
|
37 |
住建局 |
十字安全旗 |
11面 |
0417-4881198 |
|
38 |
住建局 |
警示柱 |
20个 |
0417-4881198 |
|
39 |
住建局 |
担架 |
3个 |
0417-4881198 |
|
40 |
住建局 |
被褥枕头 |
12套 |
0417-4881198 |
|
41 |
住建局 |
手提灯 |
55个 |
0417-4881198 |
|
42 |
各街道 |
发电机 |
1台 |
0417-4881198 |
|
43 |
各街道 |
照明大灯 |
1组 |
0417-4881198 |
|
44 |
各街道 |
安全绳 |
3条 |
0417-4881198 |
|
45 |
各街道 |
抛射器 |
1个 |
0417-4881198 |
|
46 |
各街道 |
救生衣 |
5件 |
0417-4881198 |
|
47 |
各街道 |
雨衣 |
9件 |
0417-4881198 |
|
48 |
各街道 |
雨靴 |
9双 |
0417-4881198 |
|
49 |
各街道 |
探照灯 |
4个 |
0417-4881198 |
|
50 |
各街道 |
手持喊话器 |
4个 |
0417-4881198 |
|
51 |
各街道 |
工具箱 |
2个 |
0417-4881198 |
|
52 |
各街道 |
手摇报警器 |
1个 |
0417-4881198 |
|
53 |
各街道 |
铜锣 |
1个 |
0417-4881198 |
|
54 |
各街道 |
雨衣 |
30件 |
0417-4881198 |
|
55 |
各街道 |
铁扒子 |
30个 |
0417-4881198 |
|
56 |
各街道 |
铁锹 |
30个 |
0417-4881198 |
|
57 |
各街道 |
大镐 |
20个 |
0417-4881198 |
|
58 |
各街道 |
斧头 |
10个 |
0417-4881198 |
|
59 |
各街道 |
大锤 |
10个 |
0417-4881198 |
|
60 |
各街道 |
编织袋 |
1000个 |
0417-4881198 |
|
61 |
各街道 |
大绳 |
200米 |
0417-4881198 |
|
62 |
各街道 |
防水布 |
1捆 |
0417-4881198 |
|
63 |
各街道 |
救生背心 |
30件 |
0417-4881198 |
|
64 |
各街道 |
工具箱 |
3个 |
0417-4881198 |
负责人:
日期:
附件8.4医疗救援机构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地址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营口东海医院 |
西市区平安路南96号 |
- |
15xxxxxxxxx |
|
西市通惠医院 |
西市区新华路被17号 |
2641988 |
- |
|
西市正骨医院 |
西市区通惠里1号 |
3329664 |
- |
附件8.5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所从事专业 |
联系电话 |
|
1 |
朱维国 |
注册安全师 |
危险化学品 |
13xxxxxxxxx |
|
2 |
滕树生 |
安全工程师 |
危险化学品 |
13xxxxxxxxx |
|
3 |
杨 光 |
高级工程师 |
特种设备 |
13xxxxxxxxx |
|
4 |
孙荣焕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xxxxxxxxx |
|
5 |
王润春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xxxxxxxxx |
|
6 |
李万庆 |
注册安全师 |
电力安全 |
13xxxxxxxxx |
|
7 |
李刚 |
工程师 |
消防安全 |
13xxxxxxxxx |
附件8.6西市区主要企业名录
|
编号 |
行业 |
企业名称 |
地址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法人 |
联络人 |
电话 |
|
1 |
化工 |
营口中辰化工有限公司 |
西市区滨海办事处黄旗村东三公里 |
溴素 |
- |
- |
66xxxxx |
|
2 |
建材 |
营口濮耐镁质材料有限公司 |
西市区南海路南129号 |
耐火材料、陶瓷材料、高温结构材料 |
- |
- |
13xxxxxxxxx |
|
3 |
装备 |
营口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西市区滨海办事处土城子村 |
金钢石压机及配件 |
- |
- |
13xxxxxxxxx |
|
4 |
有色压延 |
营口鑫峰铝业有限公司 |
西市区南海路南117号 |
铝型材 |
- |
- |
48xxxxx |
|
5 |
装备 |
营口忠贤实业有限公司 |
西市区西八家子里62号 |
压力容器 |
- |
- |
13xxxxxxxxx |
|
6 |
装备 |
营口诚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6号 |
冶金设备、流体设备、水处理设备、阀门、管件、脱硫脱酸设备、机电液压设备 |
- |
- |
13xxxxxxxxx |
|
7 |
纺织服装 |
营口华联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
西市区马市里89号 |
裤子,服装加工 |
- |
- |
13xxxxxxxxx |
|
8 |
塑料制品 |
营口迅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西市区青花大街西55号 |
吨袋、集装布 |
- |
- |
32xxxxx |
|
9 |
纺织服装 |
营口圣光提花织布有限公司 |
西市区得胜桥南里 117号 |
针纺织品及成品、织布加工 |
- |
- |
13xxxxxxxxx |
|
10 |
金属制品 |
营口蓝天管件有限公司 |
西市区小庙塘里46号 |
管件,法兰,钢管的销售及出口 |
- |
- |
48xxxxx |
|
11 |
纺织服装 |
辽宁华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新联大街128号 |
印染装饰布及家用纺织品的生产、销售等 |
- |
- |
48xxxxx |
|
12 |
热力 |
营口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
平安路南41号 |
热电 |
- |
- |
13xxxxxxxxx |
|
13 |
纺织服装 |
营口建兴纺织有限公司 |
西市区青花大街西70号 |
加工纺织品、针织品、服装 |
- |
- |
13xxxxxxxxx |
|
14 |
金属制品 |
辽宁众营钎具制造有限公司 |
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6号 |
钎具钢、圆钢、钢锭、建筑用钢材 |
- |
- |
13xxxxxxxxx |
|
15 |
装备 |
营口华通举升机设备有限公司 |
西市区西环路3号 |
举升机类汽保产品 |
- |
- |
13xxxxxxxxx |
|
16 |
经营 |
营口市双隆制氧气有限公司 |
西市工业园区 |
氧气、二氧、氮气、氩气 |
- |
- |
13xxxxxxxxx |
|
17 |
服务 |
营口鑫鑫加油站 |
营口市西市区河北街 |
成品油零售 |
- |
- |
13xxxxxxxxx |
|
18 |
经销 |
营口添锋实业有限公司 |
西市区西发路18号 |
四氟乳液 |
- |
- |
13xxxxxxxxx |
|
19 |
服务 |
营口市西市区河口加油站 有限公司 |
渤海大街5段 |
成品油零售 |
- |
- |
13xxxxxxxxx |
|
20 |
服务 |
西市区航海加油站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二道镇蓝旗村 |
成品油零售 |
- |
- |
13xxxxxxxxx |
|
21 |
服务 |
营口市老边金三角石油 有限公司 |
老边区二道镇大水塘村 |
成品油零售 |
- |
- |
13xxxxxxxxx |
|
22 |
制造 |
营口辽船清华气体 有限责任公司 |
西市区渔市办事处 造船里19号 |
氧气、二氧 |
- |
- |
13xxxxx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