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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1﹞02号

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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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西政复决字﹝2021﹞02号

 

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航海加油站。            

被申请人: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营西)应急罚﹝20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29日向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营西)应急罚﹝20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18日,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到西市区航海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要求提供应急预案演练材料和2021年培训计划。由于西市区航海加油站于2021年5月11日刚刚结束一轮安全方面培训,培训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公司统一整理备案,所以当时材料未在现场,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没有提供应急预案演练材料和2021年培训计划、记录等材料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5月25日前整改。5月20日,西市区航海加油站按照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意见拟定《申诉申请报告》一份,连同《航海加油站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一份,《航海加油站消防安全培训》,《航海加油站反恐演练》,《航海加油站反恐培训》,以及《航海加油站应急演练》等材料一同送到西市区应急管理局。西市区航海加油站认为其具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等材料,并于整改期限内提供了相应材料,且根据要求提供了《申诉申请报告》,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该撤回对西市区航海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18日,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营口市西市区航海加油站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专项检查中,现场检查内页材料发现该企业存在两项安全问题:1.该企业未提供应急预案演练材料;2.该企业未提供2021年培训计划、记录等材料。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19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企业于5月20日给我局递交了申诉申请报告;我局于5月27、28日对企业三名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的结果与企业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一致。于2021年6月1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法律依据: 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3、申诉申请报告1份;4、调查询问笔录3份;5、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该企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该企业以上违法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综上,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整改,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所处加油站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专项检查,期间发现申请人存在两项问题:1.该企业没有提供应急预案演练材料。2.该企业未提供2021年培训计划、记录等材料。于是向申请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对拟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适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金额是否适当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限期整改并处罚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同日向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诉申请报告,连同《航海加油站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一份,《航海加油站消防安全培训》,《航海加油站反恐演练》,《航海加油站反恐培训》,以及《航海加油站应急演练》等材料一同送到西市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到航海加油站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后最终于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营西)应急罚﹝20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诉申请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三份、案件处理呈批表、(营西)应急罚﹝20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航海加油站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航海加油站消防安全培训》、《航海加油站反恐演练》、《航海加油站反恐培训》、《航海加油站应急演练》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认定要求,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西)应急罚﹝20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 8月9日

责任编辑: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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