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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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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更新日期:2022-6-1
发布单位:营口市西市区财政局
营口市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立项级次 涉企
财政            
    1.收费票据工本费 票据销售价格=票据出厂价格X(1+20%) 缴入省级国库 辽财税〔2017〕387号 省级  
国资委            
    2.企业利润、股利、股息等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发〔2007〕26号,辽政发〔2007〕50号    
教育            
    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800元,非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在上述基础上浮不超30%。 缴入同级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材〔2020〕5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营教发〔2020〕74号 中央  
四  住建            
    4.污水处理费 居民每吨0.95元;非居民每吨1.40元。 缴入市县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政府令2009年 第23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18〕38号,营发改收费〔2015〕552号 中央 *
    5.城镇垃圾处理费 标准90元/吨,不足1吨的,法人单位按90元征收,个体经营者按50元征收。 缴入市县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价发〔2018〕38号,营政发〔2015〕37号 中央  
    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挖掘修复标准按辽住建〔2011〕240号            2.城市道路占用标准营发改收费〔2018〕304号。 缴入市县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辽财税〔2020〕268号,营发改收费〔2018〕304号 中央 *
农业农村            
  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按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辽水产政字〔1989〕85号,辽价函〔2009〕22号文件执行 缴入省市县国库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辽水产政字〔1989〕85号,辽价函〔2009〕22号 中央 *
    其中: 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同级国库 国函〔1988〕122号,辽政发〔1998〕32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税〔2017〕387号    
    8.水资源费 按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辽政办发〔2016〕27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政发〔2016〕27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 中央 *
    9.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辽价发〔2018〕56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 中央 *
    10.海域使用金 按辽财非〔2007〕77号和辽财非〔2008〕50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按审批权限审批用海项目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同级国库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大连除外),30%缴中央,12%缴省国库,58%缴市 缴入中央省市县级国库 《海域使用管理法》,(93)财综字第73号,财综字〔2000〕3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07〕10号,财建〔2009〕491号,《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价费字〔1993〕73号,辽财综字〔1993〕484号,财综字〔2000〕34号,辽海字〔2002〕68号,辽财非〔2006〕385号,辽财非〔2006〕668号,辽财非〔2007〕77号,辽财非〔2007〕842号,辽财非〔2008〕502号,辽财非〔2008〕759号,辽财非〔2013〕583号、辽自然资函〔2020〕18号。按辽财非〔2007〕77号和辽财非〔2008〕50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按审批权限审批用海项目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同级国库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大连除外),30%缴中央,12%缴省国库,58%缴市、县国库其他非税收入(渔港费收)。    
    1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格 按照辽财非〔2014〕296号规定 缴入省市县级国库 辽财非〔2011〕601号,辽财非〔2014〕296号。按照辽财非〔2014〕296号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含县区)5:5分成;市(县)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县)2:8分成。辽财非〔2016〕593号规定,大小凌河干流实行省市5:5分成,支流实行省市2:8分成 省级  
    12.土地复垦费 10元/平方米 缴入市县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辽政发〔2000〕48号 中央 *
    13.土地闲置费 满一年未开发的按土地出让金20%征收;耕地闲置每平方米5元 缴入市县级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央 *
    14.耕地开垦费 最低征收标准:一般耕地10-84元/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0-168元/平方米 缴入市县级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辽政办〔2020〕15号 中央 *
  15.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缴入市县级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央 *
卫生健康            
    16.预防接种服务费 23元/剂次 缴入同级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辽财非〔2016〕332号,辽价发〔2017〕65号 中央  
    17.医疗事故鉴定费 省级,3500元/例;市级,沈阳、大连市不超过3500元/例,其他市不超过2500元/例 缴入同级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 中央  
    18.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3500元/例 缴入同级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 中央  
    19.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4000元/例 缴入同级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 中央  
    20.社会抚养费 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缴入市县国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辽宁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6〕14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 中央  
    2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标准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 辽财税函〔2021〕207号 省级  
民政            
    2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残联            
    23.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红十字会            
    24.红十字救助基金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辽财综字〔1996〕579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财综〔2004〕53号    
市场监督            
    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辽价发〔2017〕97号   *
十一 共性项目            
    26.罚没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7.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28.利息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    
    2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30.其他非税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31.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中央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于涉企收费
    3.本目录收费项目为西市区收费,市级、省级收费按市、省目录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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