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区委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工作制度不断健全,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切实强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组建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区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全区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全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跨部门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请对照营口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2022年度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指标》执行(检查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王 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高 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腾桂彬 区政府办副主任
哈 博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康 强 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云瑞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宏恩 区发改局副局长
郑 岑 区教育局副局长
王久开 区科技局副局长
李家兴 区工信局副局长
冯文琦 区公安局副局长
柳 阳 区司法局副局长
徐子健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 亮 区人社局副局长
呼佳卓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永新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 静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 雪 区商务局副局长
修志莹 区文旅局副局长
刘 骥 区卫健局副局长
徐晓棠 区统计局副局长
郭 松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陈婷婷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副局长
张晨阳 区科协主席
叶 宏 区工商联副主席
刘 倩 区贸促会常务副会长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主要职责为深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作用,加强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王 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高 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腾桂彬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哈 博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康 强 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云瑞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冯文琦 公安局西市分局副局长
柳 阳 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 静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修志莹 区文旅局副局长
郭 松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四、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承担联席会议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主任由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的建议。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构建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送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工作完成情况。
联席会议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附件 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指标责任分工
西市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指标责任分工
关于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开展时间应在2022年1月以后,各类案件统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11月30日。
考核 内容 |
考核 指标 |
考核要点 |
序号 |
指标说明 |
支撑材料说明 |
责任单位 |
备注 |
一、组织实施责任(10分) |
(一)研究部署(2分) |
落实属地责任(2分) |
1 |
召开区委或区政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得2分。 |
会议纪要或记录 |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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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制建设(8分) |
协调机制运行(2分) |
2 |
召开区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得2分。 |
会议有关材料,协调事项取得成效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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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机制(6分) |
3 |
及时报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得1分。 |
重点工作报告 |
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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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知识产权宣传信息采纳情况,排在全省1-5名的,得2分;6-11名的,得1分;12-14名的,得0.5分(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
根据信息采纳情况赋分 |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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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宣传的,得1分。 |
案例宣传材料 |
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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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的,每开展1次得0.4分,最多2分。 |
活动通知、现场照片、活动信息 |
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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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内容 |
考核 指标 |
考核要点 |
序号 |
指标说明 |
支撑材料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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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配置保障(9分) |
(三)人才、经费等资源保障(9分) |
人才队伍建设(7分) |
7 |
(1)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纠纷调解员、仲裁员和志愿服务队伍的,得1分; (2)举办党政领导干部知识产权专题培训的,得1分; (3)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题业务培训的,得1分; (4)参加国家、省举办的执法培训的,每次0.5分,最多1分。 |
(1)相关队伍人员统计信息; (2)专题培训通知、签到簿、现场照片等材料; (3)业务培训通知、签到簿、现场照片等材料; (4)参加培训报名回执 |
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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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全部完成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培训课程的,得1.5分; (2)积极组织参加专利代理考试的人数,得1.5分。 |
培训统计信息,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数据汇总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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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2分) |
9 |
区级财政经费中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经费的,得2分(无专项经费,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得1分)。 |
区财政文件 |
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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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内容 |
考核 指标 |
考核要点 |
序号 |
指标说明 |
支撑材料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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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工作推进(81分) |
(四)严保护重点工作(46分) |
政策体系建设(4分) |
10 |
出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性文件,每个1分,满分2分。 |
政策文件 |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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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年度贯彻推进计划的,得1分; 年底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的,得1分。 |
推进计划,情况总结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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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6分) |
12 |
(1)完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起诉任务数的,得1分; (2)完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源头窝点(黑工厂)任务数的,得1分; (3)完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部督、省督任务数的,得1分; (4)完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协查任务数的,得1分。 |
(1)检察院相关审批文件; (2)提供侦破案件情况报告,省公安厅认定; (3)公安部文件、省公安厅文件; (4)提供相关资料,省公安厅审核,线索为公安部下发的,以公安部下发为准 |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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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得1分; (2)全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告知案件比率(告知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之比)达到100%的,得1分;未达到100%的,得0.5分。 |
提供工作开展具体情况,已告知案件数量、名称,并附以《告知书》复印件佐证 |
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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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22分) |
14 |
(1)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结案数量(件),沈阳市、大连市16件以上的得3分;鞍山市8件以上得3分;其他市4件以上的,得3分;案件数量未达到的,得1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2)以行政裁决方式办结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每件得0.5分,最高3分; (3)以行政调解方式办结专利侵权纠纷或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的,每件得0. 5分,最高1分; (4)假冒专利行政案件结案数量(件),排在全省1-5名的,得2分;6-11名的,得1分;12-14名的,得0.5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5)商标行政案件结案数量(件),排在全省1-5名的,得2分;6-11名的,得1分;12-14名的,得0.5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6)地理标志行政案件结案数量(件),排在全省1-5名的,得2分;6-11名的,得1分;12-14名的,得0.5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7)版权行政案件结案数量(件),排在全省1-5名的,得2分;6-11名的,得1分;12-14名的,得0.5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统计表 |
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 |
如出现并列排名,则下一个排名为并列排名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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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本地区商标行政案件公开率(公开案件数量与依法应公开案件结案数量之比)100%的,得1分;95%以上的,得0.5分;95%以下的,不得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2)本地区假冒专利行政案件公开率100%的,得1分;95%以上的,得0.5分;95%以下的,不得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3)本地区地理标志行政案件公开率100%的,得1分;95%以上的,得0.5分;95%以下的,不得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4)本地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开率100%的,得1分;95%以上的,得0.5分;95%以下的,不得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5)本地区版权行政案件公开率100%的,得1分;95%以上的,得0.5分;95%以下的,不得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统计表 |
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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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知识产权执法案件信息的,得2分;超期报送的每次扣0.4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退回的每次扣0.4分,扣完为止。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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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8分) |
17 |
(1)设立区级农作物侵权监督举报电话的,得1分; (2)组织开展区级农作物市场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制售假冒侵权种子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得1分。 |
(1)举报电话的公开途径; (2)专项检查通知、现场照片、工作总结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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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展区级政府机关和企业软件正版化督促检查的,得3分。 |
检查通知、工作总结 |
区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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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及时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未发生问题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率超过90%以上的,得1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得2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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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及时处理商标恶意注册或未发生问题的,得1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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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指导工作(3分) |
21 |
(1)就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问题向省知识产权局请示的,得1分;省知识产权局答复后,及时报送案件处理情况的,得1分; |
(1)请示文件、案卷材料;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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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3分) |
22 |
省级“两法衔接”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录入数(件),排在全省1-5名的,得3分;6-11名的,得2分;12-14名的,得1分(录入数少于5件的,不得分)。 |
案件录入数量,省双打办审核 |
区市场监管局(区双打办)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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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保护重点工作(20分) |
地理标志保护(6分) |
23 |
新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准申请立项工作的,得1分;没有立项的,不得分(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已全部拥有专用标准的或已经全部立项完毕的,得0.5分)。 |
标准立项证明、专用标准发布文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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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准数量,排在全省第1名的,得3分;2-3名的,得2.5分;4-8名的,得2分;9-14名的,得1.5分(没有新发布的,不得分;本地区地理标志已全部拥有专用标准的,得1分)。 |
专用标准发布文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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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新增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市场主体,排在全省1-4名的,得2分;5-11名的,得1分;12-14名的,得0.5分(没有新增户数的,不得分)。 |
用标企业名单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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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中段保护(5分) |
26 |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的,得1分;本地区完成2笔商标、专利普惠质押的,得1分。 |
工作总结,开展活动的通知、图片等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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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完成本区中小微企业专利受让被许可任务指标的,按完成百分比核算分数,最高得1.5分(具体指标见附件); (2)按照省局要求,积极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实施,根据工作成效予以赋分,最高得1.5分。 |
国家局通报数据,工作总结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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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和能力建设规范情况(6分) |
28 |
(1)知识产权系统的调解组织办理人民调解案件数量(件),排在全省1-5名的,得2分;6-11名的,得1.5分;12-14名的,得1分(案件数为0件的,不得分); (2)进驻园区(开发区、自贸区、产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得1分; (3)进驻专业市场、展会和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得1分。 |
(1)开展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2)相关办案材料 |
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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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联合本地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宣传推广、业务咨询、快速解决纠纷等工作的,得1分。 |
(1)开展仲裁工作情况; (2)相关办案材料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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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得1分。 |
联盟(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
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协、区贸促会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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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3分) |
31 |
(1)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的,得1.5分; (2)利用技术手段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保护,得1.5分。 |
数据统计、案例 |
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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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快保护重点工作(7分) |
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2分) |
32 |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积极运行、取得成效的,得2分。 |
机制建设文件、统计数据 |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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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2分) |
33 |
(1)开展部门间案件移送的,每件0.2分,最多1分; (2)开展跨省案件移送的,每件0.5分,开展跨市案件移送的,每件0.2分,最多1分。 |
案件移送单、受理回执 |
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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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领域和环节知识产权保护(3分) |
34 |
(1)展会、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治理机制的,得0.5分;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得0.5分; (2)建立并动态调整本地重点市场关注名录,及时处理市场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得1分; (3)在重点专业市场设立工作站,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的,得1分。 |
机制建设文件、市场名录、案例等 |
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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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保护与维权援助重点工作(8分) |
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2分) |
35 |
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业务的,得1分;开展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业务的,每类业务得0.5分。 |
有关措施文件、保单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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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2分) |
36 |
(1)开展本地“走出去”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调查,摸清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需求的,得1分; (2)与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开展沟通交流活动的,得1分。 |
调查数据及统计分析,沟通交流活动相关材料 |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协、区工商联、区贸促会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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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机制(4分) |
37 |
(1)维权援助机构提供侵权假冒线索的,每件0.2分,最高得1分; (2)提供专利、商标等侵权判定参考意见的,每件0.5分,最高1分; (3)针对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指导、研讨培训活动的,每次0.5分,最高1分; (4)为本地展会、交易会、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提供驻场维权服务的,每次0.5分,最高1分。 |
相关支撑文件、材料及案例 |
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协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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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10分)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或积极成效 |
38 |
开展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加1分。 |
(1)提供相关支撑文件、工作通知、案件统计表、分析预警报告、工作总结等; (2)被中央国家机关复制推广的,提供部门批示、推广方案等材料 |
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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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数量增加20%以上的,加1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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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办理商业秘密执法案件的,加1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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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办理奥林匹克等官方标志案件的,加1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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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通过侵权检索,为本地重点产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预警的,加1分。 |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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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维权援助等工作,为企业挽回损失,取得显著成效的,每项工作加0.5分,最多1分。 |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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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开展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经省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加1分; (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批复后60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报省知识产权局的,加1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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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经验做法,被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复制推广的,每次加1分,最多2分。 |
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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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不设上限) |
区域内发生知识产权相关的重点侵权违法案件或事件,导致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 |
46 |
(1)对交办、转办或督办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线索,未按要求反馈结果的,每件扣2分; (2)未及时处置恶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媒体曝光、省直部门督办后,仍不及时处理)的,每起扣2分; (3)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包括未及时立案,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立案期限50%以上,办理期限严重延迟,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结案期限50%以上的,每起扣2分; (4)本地区内专业市场等重点领域存在明显侵权假冒现象不予治理的,每起扣2分。 |
按工作实际情况扣分 |
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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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
47 |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办法》(国知发保字〔2020〕31 号)有关规定,由第三方对抽查案卷进行评分,发现不合格事项,每件扣1分。 |
区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