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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西政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西市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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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驻区单位:

《西市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2年10月25日第十七届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市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市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章程,并结合西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市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一般由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同意设立后,由主管部门到西市区营商局办理登记事项。

第二章 员工管理

第四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减少企业人员,应由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实行定岗、定员合同化管理。企业与职工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按区委、区政府安排,无条件接收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七条 除政策性安置及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外,企业新晋人员,要根据岗位要求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纪检、财务、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招聘企业领导亲属回避范围内人员。

第九条 企业新招聘人员,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新招聘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依法确定试用期。

第十条 企业职工的用工管理、劳动争议,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员工的人事管理、培训、奖惩、工资、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依法依规办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及调转、辞职、辞退、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为下列人员:

(一)企业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

(二)企业党组(支部)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第十三条 企业干部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依法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总经理或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干部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推荐,由区政府组织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员工学习政策理论和业务技术知识,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由企业对员工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企业领导人员和员工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企业提出辞职报告,并办理辞职手续。

2、企业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辞退手续。

3、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企业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4、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企业提出辞职报告,企业签署意见,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5、企业员工要求调离本企业,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6、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并予以开除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7、员工必须服从企业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企业有权予以解除合同并辞退。

8、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9、劳动合同期满,本期合同即告终止。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年度考核情况及日常表现续签合同。员工或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0、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企业有权予以开除。

11、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的,在离开企业以前,必须交还企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2、企业对被辞退及未获企业续签合同的员工,按其在企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我区设立的国资企业,均属于服务类、公益类非营利性企业,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区财政担负,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参照区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由人社局统一确定。

1、企业员工比照事业单位九级管理(科员)标准,同时结合入职时间和学历等进行基本薪级工资(不含绩效和奖励工资)界定,比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薪级滚动和调标。

2、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扣除基本薪级工资,剩余部分(即财政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绩效工资及“十三薪”奖金拨付部分),由企业根据自身工作性质,结合岗位职责、日常考核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实行企业标准发放。

3、员工享受 “五险两金”待遇 ,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两金”。

4、企业职工身份不变,退休按企业职工身份办理,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退休待遇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包括丧葬费等。

第七章 激励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法管理,廉洁从业,严格自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 条加强员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涉及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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