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市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阻断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营口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跨行政区域合理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站点。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建成运行机制完善、补助资金保障到位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全面开展病死畜禽安全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实际情况,加快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形成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辖区病死畜禽100%无害化处理,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三、规划布局
针对已建设完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因地制宜建设配套的病死畜禽收集点,严格落实各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点)监管措施,完善收集运输体系,做到“应收尽收”,杜绝乱丢乱弃和大量深埋的现象。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综合考虑养殖规模、区位优势,自然隔离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全面启动营口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集中处理全市范围内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和屠宰废弃物。
(二)病死畜禽收储中心。合理规划、选址建设病死畜禽收储点,负责周边区域内病死畜禽的收运、储存。盖州市、大石桥市要合理选址,筹备建设病死畜禽收储分中心。
(三)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养殖业布局和规模,提出当地收集暂存点建设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综合考虑养殖、收集、运输、处理等因素,建设若干个相配套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
四、运行机制及监管模式
(一)运行机制
从病死畜禽收集到处理,全程由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完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流程为:养殖场(户)和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各县(市)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对已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处理协议的,各县(市)区在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视同其具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由养殖场户(屠宰场)申报、暂存点收集、县(市)区级收储中心收运、无害化处理中心转运及处理,重要环节建立记录台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与调运明细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明细台账等)。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县(市)区级收储中心,配备专职收集员和全封闭病死畜禽专业收集车,实行全天候动态监控和巡回收集转运;运输车辆全程GPS定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二)监管模式
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可通过监管网络平台,对病死畜禽的申报、收集、运输、储存、无害化处理进行远程监督,驻厂官方兽医现场核实病死畜禽入库数量和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并将享受国家、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的病死猪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
(三)相关要求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要求,每月汇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报表,每半年,全年上报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五、扶持政策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省级以上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按照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因素法切块下达,超支不补。市、县两级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结合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确保投入水平与本地区无害化工作需要相适应。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跟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规模养殖场及屠宰场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必须与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确保病死(病害)畜禽全部进入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散养户与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病死畜禽。偏远地区的养殖户自行分散处理的,由各地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流产死胎均不予补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分担,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收集、处理工作量相结合的补助分配机制。其中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补助由市级统一拨付无害化处理中心,县级财政补助单独拨付无害化处理中心。市处理中心处理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病死猪不得再向相关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处理费用。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在国家标准未出台前可折算成猪单位计费,40只禽折算成1个猪单位,1只羊折算成1个猪单位,1头牛折算成5个猪单位。狐、貉、鹿等经济动物及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强制扑杀动物也要纳入无害化处理范围,实际费用由委托人和无害化处理场按照上述参考标准协商确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省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两级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保险”政策
完善各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加快形成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局面。一是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协调推动配套政策落地。加大养殖业保险投保力度,提高现有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品种养殖业保险投保比例,探索开展其他品种养殖业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按政策规定配套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养殖业保险承保机构要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完备病死畜禽承运能力,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同步开展,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三是各承保公司要全力配合做好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工作,依据承保区域,足额配齐全封闭病死畜禽收集车辆,车辆全程GPS定位,并经县(市)区备案。四是营口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要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并提供无害化处理证明,确保承保畜禽及时理赔。
六、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积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辖区内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死亡畜禽,并交由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各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违法弃置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的死亡畜禽,并交由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3.各级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收集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并交由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4.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屠宰、运输环节病死畜禽及有害产品的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严格督促无害化处理中心规范履行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5.自然资源局要把无害化处理分中心建设以及各地收集点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家供地目录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6.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
7.财政局要确保相关补助资金按时落实到位。
8.税务局要按规定给予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9.国资委下属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帮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和收集点解决用水用电问题,落实无害化处理企业和收集点享受当地农业在水电等方面的优惠。
10.金融发展局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11.公安局要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2.市场监管局查扣需销毁的肉品及海关查扣的走私或需销毁的冻品应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农业执法部门在开具动物检疫票据时需养殖场(户)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规模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必须与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委托处理协议,鼓励散养户与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无害化处理中心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要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县(市)区要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与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确保病死畜禽得到科学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定期排查随意抛弃、收购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取证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加强村防疫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村防疫员培训,要求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申报工作。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营口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