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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2022-2023年度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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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

近两年来,全市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开拓创新,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表率作用,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家、省有关表彰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司法厅决定对2022至2023年度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联合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表彰范围

1.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全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2.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省各级负责指导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集体、个人一等奖)):全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二)推荐名额

请各县区按照要求做好推荐工作,于本周五(8月11日)前上报推荐名单和300字左右事迹。市局将参照各县区上报的名单,结合平日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筛选后确定名单后上报省厅。

1.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县区最多推荐1个,优先推荐社区和村一级(省厅给我市4个推荐名额);

2.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员133名:每个县区推荐1个,如有特别优秀的可以推荐2人,优先推荐社区和村一级(省厅给我市8个推荐名额);

3.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每个县区最多推荐1个,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不报(省厅给我市1个推荐名额);

4.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每个县区最多推荐1个,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不报(省厅给我市2个推荐名额);

5.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各县区推荐名额不限,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不报(全省共35个);

6.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个人一等奖):各县区推荐名额不限,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不报(全省共65名)。

上述表彰名额,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占各市名额总数的30%以上。

二、评选条件

(一)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评选条件

1.工作规范。达到“四落实”(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六规范”(名称、标牌、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的要求,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调解室,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所在调委会的调解卷宗实现在辽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应录尽录。

2.队伍素质高。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乡镇(街道)调委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类型调委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无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发生。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有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调解率成功率97%以上(事迹要体现出近两年调解纠纷件数,数据时间截止至2023年7月),辖区近两年实现“四无”(无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调解工作有创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彰显。及时反馈社情民意,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决策提供依据。

(二)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条件

1.工作规范。所在的调委会应达到“四落实”(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六规范”(名称、标牌、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的要求,且应有3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的调解卷宗实现在辽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应录尽录。

2.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调解技能,调解纠纷工作质量高,调解成功率97%以上(要体现出近两年调解纠纷件数),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辖区近两年实现“四无”(无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3.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2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任职时间截止至2023年7月。

(三)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2.领导作用发挥得好,队伍整体素质高,内部管理规范,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发挥显著。近两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得当,所在地区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已全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落实以案定补工作;已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在建立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中心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1.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态度坚决,行动迅速。

2.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出色,成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

3.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任职时间截止至2023年7月。

(五)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个人

根据《辽宁省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辽司发基字〔88〕第108号)规定:

1.在民间纠纷激化的紧急、危险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亲临现场,制止事态发展的。

2.发现纠纷当事人有自杀、他杀、重伤害和聚众械斗的迹象,能够及时疏导调解、预防和制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并排除重大隐患的。

3.发现民间纠纷激化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由于信息真实,从而得以避免自杀、他杀、投毒、纵火、爆炸和群众械斗等事件发生的。

4.确实由于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得力,抓预防,抓调解,连续三年以上不发生因民间纠纷激化而造成自杀、他杀及其他重大恶性事件的。

5.为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献计献策,经过一段时间验证,确有显著效果的。

凡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具备上述五项条件之一者,避免了二人以上死亡或两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可评定为一等奖。

三、评选推荐方法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待市局确定上报省厅名单后,会联系各县区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填报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地推荐名单经司法局党组研究同意,并在本级市、县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无问题后,以司法局名义逐级写出推荐报告,填写审批表(审批表待名单确定后发给各县区)。

电    话:0417-6656031

营口市司法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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