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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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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流程及要求
1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4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5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受理条件 申请主体为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7 受理机构 营口市西市区行政审批局
8 决定机构 营口市西市区行政审批局
9 是否收费
10 是否公布
1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17-2218237
12 办理地点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A区综合受理窗口
13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14 申报材料 1、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容缺受理承诺书。

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6、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7、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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