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流程及要求 | ||||
1 | 事项名称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3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4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5 | 设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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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理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 |||
7 | 受理机构 | 营口市西市区行政审批局 | |||
8 | 决定机构 | 营口市西市区行政审批局 | |||
9 | 是否收费 | 否 | |||
10 | 是否公布 | 是 | |||
11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417-2218237 | |||
12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市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A区综合受理窗口 | |||
13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14 | 申报材料 | 1、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5、容缺受理承诺书。 6、游艺娱乐场所需提供设备列表。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9、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10、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