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办理材料:社会保障卡
4.申领条件:在外省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
5.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
6.办理时限:即办
7.办理流程: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进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8.办理时间:8:30-11:3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9.办理地点(方式):网上办理
10.办理结果查询:窗口查询、电话查询
11.咨询电话:0417-6670695(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