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现将《营口市西市区高龄老年人发放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主题词: 高龄补贴 管理办法 通知
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
营口市西市区高龄老年人发放补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龄老年人补贴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发放范围:具有西市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90周岁(含90周岁)至98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99周岁(含9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四条 本次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按照“个人申请、社区登记、办事处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受委托人须提供委托证明(需委托人签字或手印)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初审受理后形成申请材料报办事处。申请材料包括:《营口市西市区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至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区民政局对办事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于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报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实名打卡发放给申请人。
(三)社区专干于每月5日前将每月高龄老人增加、取消、生存认定及户口注销名单相关材料报办事处。
(四)办事处每月10日前将当月增加、取消及生存认定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五)区民政局于每月15日之前将发放明细上报区财政局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终止程序
第七条 如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区,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次月起停发补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及办事处、社区举报,收到举报材料后,相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给予举报者答复。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第九条 从事高龄补贴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和发放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补贴;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补贴;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