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完整公开惠民政策信息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及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我办要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已发布的惠民政策进行自检自查,对于惠民政策信息不健全的要及时补充,对于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要及时全面公开,各部门已全部进行自检自查,并整改完毕。我办将继续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类似现象,感谢您提出的建议。
西市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