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营口亿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营口市西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佟阳
2024年5月28日,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营口亿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1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经现场与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核实,该焊工未取得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现场照片;
证据三: 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营口市西市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