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件依据:营人社[2023]58号《关于做好稳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2. 政策对象: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3. 补贴标准: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 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4. 申请条件:具备提供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正规企业。
5. 申请材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实现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如需要)
6. 办理流程:
申 请。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受理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如需要)。
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7. 办理时限: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成
8. 办理地点: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二楼206
9. 办理结果:电话告知
10.咨询电话:66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