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西政公开〔2024〕2号
西市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给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等不确定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由信息提供科室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该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西市区政府办代章)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