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玲委员:
您提出《关于营口盐田亟待保护利用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摸清家底、合理止损
营口市西市区辖区内盐田总数为7754.52公顷,涵盖营口市国资委产投集团管辖3200公顷。主要分布区域在西市区滨海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用地审批、保护先行
营口市西市区盐田用地审批需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并结合区域规划要求进行。 基本流程如下;
(一)、审批依据与主管部门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
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需符合《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及营口市相关规划。
2. 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需提交用地规划条件图、控规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海域使用权审批:若涉及填海或围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审批,市级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审批等环节。
(二)、盐田用地特殊性要求
1. 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
盐田若用于农业或其他用途,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查。例如,营口盐田土地复垦项目需符合《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后批准开工。
项目需配套生态修复措施,如“洗盐”工程、土壤改良等,确保复垦后土地符合农业或生态要求。
2. 环保与环评要求:
盐田开发或变更用途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特别是涉及化工、冶金等工业用途时,需提交环评报告并通过审查。
若项目位于生态敏感区或涉及水源保护,需额外提交环保部门意见。
3. 海洋功能区划限制:
盐田若位于海洋功能区划中的特定区域(如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区),需符合对应管控要求。例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规划明确盐田为独立工矿区的一部分,需符合工业用地相关标准。
(三)、审批流程与材料清单
1. 一般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审批→核发证书。
土地用途变更: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环境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经多部门联审。
海域使用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宗海图、环评报告等,市级审查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2. 核心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用地规划条件图、控规图、项目批准文件、实测地形图、法人证明等。
土地复垦项目需提交:复垦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开工申请等。
海域使用审批需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宗海图、环评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等。
(四)、特殊情形与案例参考
1. 土地划拨与权属变更:
盐田土地若涉及划拨,需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例如,2022年营口市资产经营集团将5.66平方公里盐田划拨至老边区,需三方签订协议并完成权证注销变更。
2. 历史项目经验:
营口盐田土地复垦项目一期工程(2020年)通过土地平整、洗盐等措施将盐田改造为水田,需提交复垦方案及开工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后批准。
类似项目需同步考虑土壤改良、水利设施建设及生态保护,确保复垦后土地可持续利用。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1. 政策时效性:
2025年营口市可能出台新的土地利用或海洋管理政策,建议申请前咨询营口市自然资源局或西市区政府获取最新信息。
2. 部门协同与咨询:
盐田审批涉及自然资源、环保、海洋等多部门,建议提前与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监管科、海洋管理科沟通,明确材料清单及审批路径。
复杂项目(如工业用途)需同步准备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等文件,避免审批延误。
3. 现场核实与公示:
部分项目需现场勘查(如土地复垦项目),并通过公示征求公众意见,需预留充足时间。
综上,营口市西市区盐田用地审批需结合土地规划、环保要求及海洋功能区划,按流程提交材料并通过多部门审核。
三、地方立法、资源保护
营口市西市区盐田土地管理及保护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参照《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及营口市控制性规划及详细规划。
四、盐田湿地、不可重生
盐田和湿地在土地分类体系中属于不同地类,但在特定生态保护语境下可能存在交集,需结合具体分类标准分析:
(一)、土地利用分类中的明确区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盐田与湿地的地类归属完全不同:
1. 盐田:
属于一级类“工矿仓储用地”下的二级类(代码0605),定义为“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其核心功能是经济生产,属于人工设施用地。
2. 湿地:
湿地在土地分类中并非独立一级类,而是分散在多个地类中。例如:
沼泽地(代码1108)属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沿海滩涂(代码1105)属于“其他土地”,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湿地的核心特征是自然或半自然的生态功能,如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二)、生态保护语境下的交叉定义
在生态保护领域,盐田可能被纳入“人工湿地”范畴:
1.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
《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将湿地定义为“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明确包括盐田;
中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包括“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但排除“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盐田若具备生态功能(如生物栖息地),可能被认定为人工湿地。
2.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三调):
三调将“湿地”列为一级地类,包含盐田、沿海滩涂、沼泽地等二级类。这一分类强调盐田的生态属性,与土地利用分类形成互补。
(三)、核心差异与实践场景
1. 功能定位:
盐田:以生产盐为主要目的,属于工业用地,需符合工矿仓储用地的规划和审批要求;
湿地:以生态功能为主,受《湿地保护法》严格管控,禁止擅自开发或改变用途。
2. 管理部门:
盐田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建设用地管理;
湿地由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生态用地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或国际重要湿地时需特殊审批。
3. 转化与重叠:
盐田转湿地:废弃盐田若恢复自然水文条件并形成湿地生态系统,可通过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变更地类;
功能重叠区域:某些盐田可能兼具生产和生态功能(如盐田内的生物栖息地),需通过多部门协调明确管理边界。
综上所述,盐田和湿地在土地利用分类中不属于同一种地类,但在生态保护语境下,盐田可能被归类为人工湿地。具体判断需结合以下标准:
土地用途:若以晒盐为主,属于工矿仓储用地;若以生态功能为主,可能被认定为湿地。
分类体系:
土地管理中采用GB/T 21010-2017标准,盐田与湿地分属不同地类;
生态保护中采用《湿地公约》或三调标准,盐田可能被纳入湿地范畴。
感谢您提出提案建议,我区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如土地审批、生态保护)选择适用的分类标准,并咨询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获取权威解释,坚决有效的完成提案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