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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营口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营西司发〔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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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现转发《营口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施办法》。我区将根据该办法执行法律援助补贴。


营口市西市区司法局

2025年9月29日


营口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司[2020〕8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给予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医疗案件。

(二)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代理申诉案件(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

(六)执行案件。

(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八)非诉讼案件。

(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十)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法律咨询。

(十二)其他案件、事项。

上述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补贴范围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计算;第(九)项一般按工作日计算,承办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可按件计算;第(十一)项按工作日计算。派驻有关单位,窗口开展值班工作的按工作日计算。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包括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包含交通、食宿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计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据实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按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乘以1.1倍的系数乘以各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工作日数计算。

第六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本市区域内办案的,每件补贴640元,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贴800元,跨市办案的每件补贴96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本市区域内办案的,每件补贴640元,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贴800元,跨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120元。

(三)审判阶段(包括死刑复核阶段、刑事自诉案件、强制医疗案件):本市区域内办案的,每件补贴960元,跨县(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120元,跨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600元。

(四)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案件:本市区域内办案的,每件补贴640元,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贴800元,跨市办案的每件补贴960元。

第七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本市区域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120元,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贴1280元,跨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760元。

(二)行政复议、执行案件:本市区域内办案的,每件补贴800元,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贴960元,跨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120元。

(三)非诉讼案件:本市区域内办案的,每件补贴320元,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贴480元,跨省和本省内各市办案的每件补贴640元。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仲裁机构、信访机构、军人事务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单位、窗口开展值班工作的按工作日每人每天补贴320元。

第九条 再审案件、申诉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参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补贴标准。

第十条 经法律援助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重大、复杂、疑难、群体案件的,可以适当增加补贴。由承办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确定补贴数额。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或酌情减少支付办案补贴:

(一)结案卷宗不符合法律援助案卷归档标准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经督促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怠于援助或不履行职责,被司法机关给予不良评价而被更换的;

(三)案件承办人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违法办案被投诉,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补贴发放审批、台账管理等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不得拖延支付、克扣和随意压低办案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应当自办结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及《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补贴发放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卷宗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本补贴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另行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按本标准及时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监管法律援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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