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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辽宁省消防救援局公告 2026年第1号)

来源: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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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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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省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了《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现向全社会主动公开。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属地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依法主动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辽宁省消防救援局

2026年3月12日


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单体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1.单体建筑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上的;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

3.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

(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餐饮场所;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具有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室内场所;

(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剧场)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福利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母婴服务机构: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医疗美容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母婴服务机构;

(三)住宿建筑面积任一层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建筑内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五)住宿建筑面积任一层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六)非寄宿制的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中、小学及校外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三)县级以上的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三)B级以上的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火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火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三)大型港口。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国家二级以上的博物馆,县级以上的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中型以上的发电厂;

(二)50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换流站);

(三)50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四)县级以上的电网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燃气供应站;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营商店;

(四)化工装置设备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企业。

九、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物流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库房;

(三)单体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m2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含员工宿舍);

(四)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大于50000吨的其他粮库;

(五)总储量大于500吨的棉库;

(六)总储量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八)总储存价值大于5000万元的可燃物品堆场。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实验室所在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及附属公共建筑、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相连通的建筑;

(四)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电影摄影棚;

(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1亿元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符合上述标准的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各市消防救援局可立足辖区发展现状和火灾防控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中面积、房间数、人数等相关界定指标适当下幅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实施意见,并报省消防救援局备案;

3.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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