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中央直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4]20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基本民生,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80010001,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涉及县(市)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的要求,请在组织预算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现。
五、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有关规定,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用效益,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