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等预案。
(三)适用范围
1.西市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 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卫健局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区卫健局基层与疾控科、综合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妇幼与人口发展科、医政与监督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卫健局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领 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 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 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 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三、应急准备
(一)预案制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 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二)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三)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四)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做出评估。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卫健局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健委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做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一)响应条件
1.I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卫健委启动I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国家卫健委认定需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国家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国家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全国医疗卫生力量,协助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可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支援地区与受灾地区协同开展工作。
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 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 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健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卫健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3.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 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 灾害事件;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 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西市区卫生健康局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
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
灾害事件;
(3)西市区卫生健康局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响应措施
1.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 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 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2.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3.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风险,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5.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监测
加强灾区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6.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7.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8.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9.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
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三)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五、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一)恢复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 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服务能力。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继续做好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二)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六、责任与奖励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 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有突出贡献先进集 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等。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