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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营口市西市区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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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级次
财政部门
1.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9〕788号,辽财税〔2017〕387号。 省级
*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市县国库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办发〔2020〕2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营政发〔2013〕12号。 中央
住房公积金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国务院令第350号,财综字〔1999〕149号,财规〔2000〕23号,财综〔2006〕38号,财综〔2014〕11号,国发〔2015〕35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政府住房资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
(1)上缴管理费用 缴入同级国库 财规〔2000〕23号,国务院令第350号,财综〔2006〕38号。
(2)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财规〔2000〕23号,国务院令第350号,财综〔2006〕38号,财综字〔1999〕149号,财综〔2010〕95号,财综〔2014〕11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
市场监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l0号,辽财综字〔2001〕372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计价格〔2002〕1346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辽价发〔2017〕97号。 中央
公安部门
1.外国人证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 中央
  (1)出入境证 缴入市县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
  (2)旅行证(含延期) 缴入市县国库 同上。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按公通字〔2000〕99号文件规定,证件收费中央、地方分成比例5:5。 中央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缴入市县国库 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市县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全部留地方。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仅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8〕13号,财综〔2012〕97号。 中央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 中央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 缴入省市县国库 省、市分成:省16.5元/证、市1.5元/证、县2元/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5.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 中央
* 6.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辽价发〔2017〕56号。 中央
* 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l〕67号,计价格〔200l〕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 8.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9.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3〕71号。 中央
10.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中央
11.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60号,辽财非〔2011〕754号,辽财非函〔2012〕80号,辽价函〔2017〕86号,辽价发〔2016〕32号,辽财税函[2024]326号。 中央
12.养犬管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5月30日省人大十二次十次会议通过),营政发[2015]24号,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省级
司法部门
* 仲裁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中央
人防部门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民防发〔2003〕2号,辽财非〔2010〕656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辽财预函〔2018〕599号,市、县(市、区)10%上缴省。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9〕53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中央
2.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财税字〔1997〕36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字〔1997〕159号,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人防发〔2000〕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防发〔2017〕10号。 省级
3.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动字〔1998〕2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防发〔2017〕11号。 省级
教育部门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发改价格〔2025〕1644号。 中央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缴入同级国库 国办发〔2025〕27号规定,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教费。
  (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 缴入同级国库
  (3)公办幼儿园保育费 缴入同级国库
2.中小学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政发〔2003〕34号,辽价发〔2004〕111号,教财〔2004〕7号。 省级
   3.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 省级
   4.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城市)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省级
5.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20〕5号,辽价发〔2016〕23号,辽财综〔2003〕478号。营教发〔2008〕39号。 中央
6.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07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价格〔2025〕594号。 中央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2)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7.高等学校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3〕15号,辽价发〔2004〕105号,辽价发〔2004〕106号,辽价发〔2014〕41号,辽价发〔2014〕49号,辽价发〔2014〕66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收费〔2021〕78号,辽发改收费〔2021〕176号 ,辽发改价格〔2025〕594号,营发改收费〔2022〕25号。 中央
8.高等学校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营发改收费〔2022〕25号。 中央
9.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38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财综〔2014〕21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辽发改收费〔2021〕78号。 中央
  (1)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2)注册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3)毕业生审定费(含毕业证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10.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 中央
  (1)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函大、夜大、职大)脱产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2)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函大、夜大、职大)业余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3)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4)自学考试助学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5)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1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价函〔2017〕60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辽发改收费字〔2021〕29号。 中央
  (1)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120元/生。
1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师〔2009〕1号,辽财非函〔2012〕153号,辽价函〔2014〕100号,辽财非函〔2016〕545号。 省级
* 13.教育费附加 缴入省市县国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央
* 14.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省市县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央
15.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 中央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
1.广播电视台广告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规〔2000〕25号,财综〔2004〕53号,财税〔2016〕33号,辽财非〔2009〕907号。
2.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07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价格〔2025〕594号。 中央
3.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中央
4.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 缴入同级国库 彩票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综〔2012〕89号,财综〔2015〕10号。按照财综〔2015〕94号规定,发行费用按不得高于15%比例提取。 中央
宣传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财税〔2025〕7号,辽财税规〔2025〕2号规定,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中央
人社部门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 中央
2.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07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价格〔2025〕594号。 中央
3.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中央
十一 卫生健康部门(含疾控部门)
1.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辽财非〔2016〕332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税〔2016〕14号,辽价发〔2017〕65号。 中央
2.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辽价发〔2004〕63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1号,标准:省级3200元/例,市级2200元/例。 中央
3.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14号,辽财非〔2016〕332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1号,标准:3500元/例。 中央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08〕3295号,辽价发〔2014〕6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1号,标准:3500元/例。 中央
* 5.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20〕17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27号。 中央
6.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辽财税函〔2021〕207号,征收标准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标准执行。 省级
十二 民政部门
1.殡葬收费(基本服务收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殡葬管理条例》,按财预〔2009〕79号,价费字〔1992〕249号,辽价发〔1992〕127号,辽政办明电〔2009〕47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辽价发〔2010〕64号,国办发〔2023〕39号,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辽民发〔2024〕60号规定对特困人员等7类人员实行减免。发改价格〔2026〕108号,营发改收费〔2024〕73号。 中央
2.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 缴入同级国库 彩票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综〔2012〕89号,财综〔2015〕10号。按照财综〔2015〕94号规定,发行费用按不得高于15%比例提取。 中央
3.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十三 残联
1.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十四 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
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发改收费函〔2020〕8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5号。拖拉机等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一)10元/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20元/人﹒次、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三)2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 20元/人﹒次。 中央
*▲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函〔1988〕122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农业部令第5号,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财税〔2014〕101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辽农渔〔2023〕293号规定,省市分成比4:6,对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实行零收费。 中央
3.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函〔1988〕122号,辽政发〔1998〕32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海渔计字〔2018〕4号。 中央
4.渔港费收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修订),农(渔政)字〔1993〕15号。 中央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五 水利部门
* 1.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中央
* 2.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财综字〔1998〕131号,财综〔2011〕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财税〔2016〕12号将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20〕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3.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缴入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辽财非〔2011〕601号,辽财税〔2020〕34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规〔2025〕4号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省市5:5,市级及以下的省市2:8。营财农〔2014〕180号。 省级
十六 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价发〔2003〕56号,辽价函〔2006〕60号,辽价发〔2009〕63号,辽价函〔2013〕129号,辽价函〔2015〕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交财审规[2023]7号。辽财税〔2021〕91号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省级
十七 自然资源部门
* 1.土地复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 中央
* 2.土地闲置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3号明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 3.耕地开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辽政办〔2020〕15号。 中央
*▲ 4.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国办发〔2020〕23号。 中央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10〕1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辽财非〔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6.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财综〔2004〕49号,辽财综〔2004〕667号,辽政办发〔2008〕56号规定,各地按20%上缴省。 中央
7.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 中央
8.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规定,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业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扣除评估费用后,50%返还自治县。国发〔2017〕29号,财综〔2023〕10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辽财税〔2021〕26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规〔2024〕2号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明确了我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核定价格。财办综〔2025〕14号。 中央
  (1)探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
  (2)采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
9.海域使用金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93)财综字第73号,财综字〔2000〕3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07〕10号,财建〔2009〕491号,《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价费字〔1993〕73号,辽财综字〔1993〕484号,财综字〔2000〕34号,辽海字〔2002〕68号,辽财非〔2006〕385号,辽财非〔2006〕668号,辽财非〔2007〕77号,辽财非〔2008〕502号,辽财非〔2008〕759号,辽财非〔2013〕583号、辽自然资函〔2020〕18号。按辽财非〔2007〕77号和辽财非〔2008〕502号文件规定,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同级国库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大连除外),30%缴中央,12%缴省国库,58%缴市、县国库,辽财税〔2020〕165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八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九 住房建设部门
* 1.污水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营发改收费〔2015〕552号。 中央
2.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国发〔201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营政发〔2015〕37号。 中央
*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07〕726号,辽住建〔2011〕240号,财税〔2015〕68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营发改收费〔2024〕186号。 中央
4.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07〕7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住建〔2018〕154号。 省级
5.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116号。 中央
6.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缴入市县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综〔2010〕95号 。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二十 林草部门
* 1.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辽财非〔2016〕191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自2016年4月1日起,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中央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二十一 国资委
企业利润、股利、股息等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发〔2007〕26号,辽政发〔2007〕50号。
二十二 相关行政机构
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中央
二十三 共性项目
1.罚没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罚没收入。财税〔2020〕54号,辽财税〔2024〕290号。
2.房屋出租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资〔2024〕1号。
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
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资〔2024〕1号
6.其他非税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1.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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