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6-05-06

【字号:

分享: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中提示性用语乱象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整治“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萝卜坑式引证”等营销乱象,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相关要求对广大广告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发布“误导性大小字”违法广告

禁止在广告中采用“大字突出卖点、小字弱化不利信息”的违规形式。手机、电脑、汽车等技术复杂产品的广告,不得在突出产品技术性能的同时,以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技术性能得以实现的限制性条件等不利信息,或者对产品性能、功能等进行明显限缩或者进行不符合常理解释;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具体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用途等与产品、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同时又以“小字”标注所宣称内容仅为企业愿景等行为;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广告以及各类促销广告宣传,不得在广告中发布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促销优惠前置交易条件,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从严查处。

二、严禁不标注、弱化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类广告,必须严格依法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定提示用语,标注字体、颜色、位置必须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不得省略、弱化、遮挡法定提示内容。同时,AI生成式广告必须明确标注AI相关提示,严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AI形象、虚构AI人物代言且不做提示,误导消费者认知。

三、严禁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严禁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级”“全网领先”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以模糊行业范围、地域范围、统计口径等方式,变相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销量、市场占有率、产品品质等内容,避免误导消费者对市场地位、产品优势产生错误判断。

四、严格规范引证广告宣传行为

使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成果等引证内容的,必须清晰标明出处,确保引证内容真实、科学、具有代表性和关联性;不得歪曲、夸大引证结论,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不得使用无法公开查询、虚假伪造的引证资料,杜绝虚假引证、误导性引证广告。

五、规范广告主自证内容宣传

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开展的实验等为依据在广告中进行自证的,必须如实标注依据的数据、实验报告等有时间、地域等限定条件;未表明上述限定条件或者未以消费者可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明上述限定条件的,依法认定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情节严重,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六、压实广告全链条主体责任

全市各互联网平台、新媒体账号、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广告运营单位等广告发布媒介,必须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主动排查平台内、载体上的违法违规广告,及时停止为误导性、虚假性、违规性广告提供发布服务;不得纵容、默许平台内经营主体发布“大小字误导”广告,切实筑牢广告发布合规防线。

诚信守法是广告行业发展的根基,规范广告宣传、恪守法律底线是各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守护公平消费环境,是全市各类经营主体的共同责任。希望各广告经营主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共同营造全州真实合规、清朗文明、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