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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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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服务提供者:

近期,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记录、食品添加剂未专区存放等管理不当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强化源头管控与过程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01

认清滥用危害

划清行为红线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长期或过量摄入某些添加剂,可能加重人体肝脏、肾脏等器官的代谢负担,部分添加剂可能在体内蓄积,存在健康安全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认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杜绝各类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行为。

02

了解禁用清单

严控准入源头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熟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针对不同品类特点,从源头严把关口,坚决杜绝违规添加行为。

(一)肉及肉制品

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用于调色。

(二)水产及其制品

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浸泡,严禁使用吊白块,严禁使用双氧水(过氧化氢)漂白或防腐,严禁使用工业碱进行食材发制加工。

(三)发酵面制品(如馒头、包子、花卷等)

严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严禁使用硼砂、硼酸,严禁使用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调色,严禁使用糖精钠、甜蜜素等甜味剂,严禁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等防腐剂。

(四)其他需关注的禁用及停用品种

根据GB 2760-2024,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中全面禁用,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及上述品类时应特别注意。

03

规范全流程操作

消除风险盲区

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定期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源头严管:从合法合规渠道采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留存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票据。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或标签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精准使用:严格按照GB 2760-2024规定的品种、范围及最大使用量使用。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须配备计量器具精准称量,杜绝凭经验随意添加。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规范贮存:设专柜(位)贮存,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与食品及相关产品分开存放。开封后应在容器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保留原包装。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的,及时清理销毁。

记录可溯:建立专用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添加食品品种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信息公示: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菜谱、公示栏或食品盛放区、展示区、就餐区等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及用量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04

抓实全员培训

提升安全素养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食品安全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操作水平。

05

严守法律底线

守护舌尖安全

食品安全,责重如山。请各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刻绷紧安全之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将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用量存疑时,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方查询平台(https://gb2760.cfsa.net.cn)或自行下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进行精准查询。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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