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相关规定,经医疗机构申请,我局同意注销其《诊所备案凭证》。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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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备案编号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机构地址 |
注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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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市苑树芝西医诊所 |
PDY00006621080317 D2191 |
苑树芝 |
西市区致远67甲11-2-1-13 |
2026年11月2日 |
自注销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西市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1月5日